方鸿的操作就是通过他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恒星”并以这家公司主体的名义去担任“镇星”和“参星”两家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达到绝对控制这两家公司。
有了“镇星”与“参星”之后。
方鸿要做的是把群星资本旗下在今后的公司内部高管、核心人才全部放到“镇星”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这些高管该分配多少股权就在里面占多少股比就是了,他们的是镇星的股权,而不是群星资本,但这些人都是群星资本的企业高管。
同时把群星资本旗下的外部财务投资人、资源方全部放到参星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这些人需要分配多少股权就在里面涨多少股比就是了,他们同样不持有群星资本的股权,而是持有参星的股权并成为其l成员。
接下来是方鸿把群星资本的股权分成两份,一份25的股权由“镇星”持有,一份75的股权由“参星”持有。
如此一来“镇星”和“参星”两家公司加起来正好100控股群星资本。
此外“恒星”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方鸿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
然后是“恒星”同时作为“镇星”和“参星”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这两家公司的05的股权获得g席位,剩下的995的股权收益由两家公司的l所有。
尽管只占05的股权比例,但“恒星”可是这两家公司普通合伙人g,拥有对这两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也就等于方鸿拥有其绝对控制权。
方鸿一人独资恒星,百分百控制该公司,然后恒星又以g身份百分百控制了“镇星”与“参星”,那么也就等于间接控制了群星资本。
通过四家企业嵌套式的顶层设计之后,方鸿就实现了既对群星资本有用绝对的控制权,又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
在这样的顶层设计框架之下,可以做一个简单的爆雷推演就能发现其中的奥妙。
假设群星资本现在爆雷啦,破产清算产生了一笔10个亿的债务,债权人要追债就只能找控制该公司的“镇星”与“恒星”的股东。
这个时候债权人发现两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企业,l承担责任有限,只能去找g了,因为g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最终的债务人。
结果一找这两家公司的g,发现担任普通合伙人g的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家叫做“恒星”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而该公司的实控人叫方鸿,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