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公司法》而言,《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对公司的利益分配还是权力分配,可以做到钱权分离、分股而不分权。
通过合伙协议的自由约定,创始人可以成为g,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并以此享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表决权,也就是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不过g不分配收益,即只要“权”而不要“钱”。
高管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l不享有表决权,但可以享受合伙企业的收益,即只要“钱”而不要“权”。
这是g与l两者的区别。
同时,在“钱权分离”的过程中也是g控制权扩大的过程,这是因为l出资所拥有的份额,其表决权也是被g所控制着的,该份额被视为控制权放大的部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担任g能够以极少的资金投入控制极大的份额。
方鸿对群星资本的顶层设计确立为有限合伙架构,但他并不会直接担任群星资本的普通合伙人g,尽管担任群星资本的g可以拥有对这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哪怕是持有该公司1的股权也拥有绝对控制权,这是g的好处。
但是,直接担任群星资本的g有一个坏处,或者说有个潜在的风险,那就是g这个角色在拥有对群星资本绝对控制权的同时,要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而方鸿要做的是既要获得对群星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又要避免承当其无限连带责任。
实现这一点也很简单,对他来说并不难。
此刻的方鸿在笔记本上写下“群星资本”的时候,又写了三个公司的名称,分别是:恒星、镇星、参星。
没错,不是只成立一家公司,而是若干家公司。
想要实现对群星资本的绝对控制权,同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方鸿需要额外成立另外三家公司。
在他的顶层设计框架里,群星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镇星”与“参星”这两家公司则是有限合伙企业,另外的“恒星”则是设立由方鸿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股东,就是方鸿自己。
接下来就是镇星、参星这两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