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家鼎看完立即发现,这个生效案子判决,按照唐朝法律明显是错误的!
当然,这个判决如果放在现代,是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的,因为动物致人损失民法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动物的主人没有过错,也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个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可是,放在唐朝,这种判决就不对了,《永徽律》有明文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家的动物攻击另一家的动物,致其死伤的,要全额赔偿实际损失,即扣除剩余价值之后的部分,也就是所谓“减价”,但如果是两家的动物相互厮打,造成其中一家动物死伤的,只赔偿损失的一半。这一点跟现代民法有很大的不同。
第34章 华丽与实在
萧家鼎对唐律的内容很熟,但是具体到哪个条文他并没有具体记忆,所以拿起桌上的《永徽律》翻看了一下,找到了这个条文,果然跟自己原先记忆的一样。
根据唐律,动物单方伤害另一方,跟动物相互撕咬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已经签发的判词认定了相互撕咬的事实,却按照单方伤害的法律规定来判决,这样的结果,要么是书吏审查事实不严,认定事实错误,要么是引用法条错误。
如果是前者,说明书吏的审查案件的责任心不强,以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是后者,说明书吏法律素养不高。——唐律条文规定得很清楚,为什么还会做出错误的判决呢?只能说明刑房书吏对刑律基本规定都不熟悉,更不要说立法精神和宗旨的把握了。
他站起身,进屋来到康县令几案前,躬身道:“康县令,我有个问题想向您禀报。”
康县令抬起头望着他。
萧家鼎道:“我发现咱们草拟的判词都太简单了,而且没有相关证据和法条,这样轻率同意,可能会处理错误啊。能不能让他们改改?”
康县令哦了一声,也不看那判词,道:“行啊,这方面你是行家,你要替我把关的,只要是为了审查好案件,你觉得怎么办好就怎么办,通知下去就行了。”
“是!”有了康县令这句话,萧家鼎心里就有底了。他又准备给康县令报告发现的错误,可是他转念一想,决定还是先把事情搞清楚再一并汇报。于是他没有说,拿着那已经签发的判词出门,来到了邓县尉的签押房。
邓县尉见到他,赶紧起身道:“萧执衣来了,有什么吩咐啊?”
“不敢,我是来传达县令的话的,康县令说,刑名案件,关系重大,不能马虎,所以,有一些工作上的要求,让我具体安排。麻烦县尉请刑房的徐司法、董法佐,还有县尉的执衣来,咱们一起商量一下。行吗?”
“好!我马上叫他们来。”
邓县尉让门外的侍从去把这几个人叫了来,坐下后。萧家鼎道:“根据县令的指示,以后的刑名案件,报送县令审阅时,必须全案报送,也就是所有的卷宗,所有的材料都要随案移送。同时,报告的内容,要翔实,特别是涉及定罪量刑的相关证据,要一条条列出来,最后,拟定的处理意见,必须注明引用的具体法条。”
听他这么一说,几个人面面相觑。邓县尉瞧着徐司法,显然是让他先表态。徐司法想了想,道:“移送卷宗材料没有问题,我回去交代下去就是了。至于这判词嘛,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写的,现在执衣要规定新的文案格式,这个……只怕案子上了州府,会被驳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