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那就是从不同的立场去考虑同一个问题而已。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相对的自由;自由本来就以不侵害别人的自由的为前提,是有限制的和有条件的。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种想法是客观的。毕竟有限制、有条件并不意味着自由观念的无意义。在限制和条件之外,存在着广阔的自由天地,需要得到人们的关注和保护。
专制主义者,可以说是自由的天敌。因为自由会侵蚀专制者行使的专制统治,所以在专制国家里,自由往往是不被广泛认可、往往是备受刻意扭曲的。
古今中外,都存在不少专制的行为和现象,于是总会催生人们对自由的憧憬和向往。
天朝古代早由庄子的《逍遥游》等名篇为自由奠定思想理论基础,在《汉书》至中则明确载有“自由”2字,郑玄《周礼》更有“去止不敢自由”的说法,到得宋朝,“自由”已成为流行俗语。说得越多,表示越希望得到、表示越缺乏。
据说,在古希腊、古罗玛时期,“自由”与“解放”同义,不知是巧合还是必然,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在心理学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就是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当然会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环境的制约等限制。如果这种决定是发自内心的选择,就可以说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强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这个自由的准确称呼是自由意识,这是人的基本权利。通常,在自由意识下,无论自由意识会带来什么后果,人都会自愿承担,这就是人的如意选择和尊严。无论基于什么目地,对自由意识的干涉都是违反人的本性的邪恶行为。
从社会学说,自由是不要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就必须服从不侵害的原则。否则,这个行为必然受到反击,至少是思想上的厌恶和不满。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为,而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恶行,就是不自由的行为。正常的社会是鼓励善行,惩罚恶行的,并通过赏罚归正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相互侵害的发生,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
从法律讲,自由就是不违法。然而实际上更复杂,因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因此,在实行善法的地方,社会学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实行恶法的地方,法律是限制自由的工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