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事隶属关系上,巢湖独立团归属新四军第七师建制。团长由顾鸿担任,政委是杨杰英,副团长为桂俊亭,参谋长是宣济民,政治处主任则是杜大公。他们各司其职,带领着全体将士英勇作战,为保卫家园、抗击敌寇而不懈奋斗。
1942 年 6 月,依据中央所确立的土地改革原则,经过参议会的深入讨论和审议,通过了二五减租试行办法和减息办法。
二五减租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租种的田地,需由专门成立的评租委员会进行评定。评定完成后,依照契约所规定的租额,实行二五减租。即地主所得为原本租额的 375‰,而佃户所得为原本租额的 625‰。对于租种的田地,无论其具体情况如何,均改照此方法执行。
第二,对于分租田地,如果有押板的情况,按照收获进行三七分,地主得三成,佃户得七成;若无押板,则按四六分,地主得四成,佃户得六成。其收获量需由评租委员会进行公正评定,并且明令禁止地主向佃户提出增加压板的无理要求。
第三,坚决取消各种额外的剥削形式,诸如节蛋、租牲、过庄礼以及三顿大饭等不合理的额外负担。佃户运送租稻给地主时,以五里路程为界限,倘若超过五里,应由地主支付运费。
第四,佃户正产物以外的副产物,比如田边地头的一些额外收获,一律归佃户所有。
量器统一以洲斛为标准,其他的量器一概予以制止使用。
第六,除非是佃户一方自愿退佃,或者佃户无故欠租,又或者地主家里有足够的人力可以进行耕种而必须收回土地的情况之外,一律不准随意撤佃。
1943 年 6 月,巢无中心区针对减租政策做出了修改。规定对于看租田的地,首先由地主和佃农双方自行进行评议,而评租委员会则起到监督、调解和仲裁的作用。
分租田地中,在没有押板的情况下,按照收获量实行二五减租。而有押板的,则地主得 35%,佃农得 65%。
皖中的减息法令于 1942 年 6 月开始正式施行。次年 5 月,根据中央指示中“减息只减过去,不减今后”的原则,对原来的法令进行了修改。(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