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书判官厅公事,两使、防、团、军事推、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助理州政,总管各案文书
4.诸曹官
—录事参军掌管州院庶务,纠察各曹延误违法之事;
—户曹参军掌管户籍赋税、仓库收纳;
—司法参军掌管执法判案;司理参军掌管诉讼侦查审讯。
5.教授,以经术礼义教育学生,掌管考试,纠正不守校规者。开始推荐任职,熙宁六年起由朝廷选派任命。
6.县令,总管一县民政。县丞,主簿,县尉
7.镇寨官。各州在人烟繁盛之地设监官,兼管火禁或兼管征收酒税之事。在险要要冲之地,设寨官,招收乡兵,教练武艺以防盗贼。
8.庙令,丞,主簿。五岳、四渎、东海、南海各寺庙分别设庙令、庙丞。庙簿掌管修理庙宇之事。
9.总管,钤辖司,掌管军队的屯驻戍守、营防守卫等事。
10.路分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驻戍守、边防、训练的政令。
11.诸军都统制、副都统制,统制,统领。北宋时,出兵征讨,各将领互不统一,于是选择一人为都统制以统管军队,但不是正式官名;南宋初,神武五军及川陕宣抚司、都督府、枢密院都设都统制,后来罢去兵权;后来,各地水军都有都统制、副都统制。
12.巡检司
—北宋时,有沿边溪峒都巡检/蕃汉都巡检,管辖数州或数县,训练士兵,境内巡逻,捕盗。另有刀鱼船战棹巡检,江河淮海捉贼巡检,巡马递铺、巡河、巡捉私茶盐等巡检。
—南宋,设都巡检使、都巡检、巡检、州县巡检,掌管土兵、禁军的招募训练、巡逻。
13.监当官,掌管茶、盐、酒场务的征税、转运及冶炼等事,随事之有无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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