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庭辩

冒牌刑官 沐轶 1725 字 7个月前

而叶知秋对苏峰性格的判断也是极其准确。所以只是简单把这几个要点说出来之后,陆铭便发现苏峰的

脸色变了,胡须也在微微抖动,竟然还点了点头。

这几句话似乎击中了苏峰的要害,他没有再纠缠这个案子,知道对方已经抓住了他的痛脚,再辩下去没有用处。淡淡笑了笑:“陆公子对于刑律,原来也有如此深层的了解,佩服。那咱们就来说第二个案子,这个案子大人说是张大郎和张总旗他们带人上门打伤了对方,要求赔偿。老夫以为此言差矣,他们是上门索债去了,言语不合发生争执。”

“尽管从现场取到的证据来看,的确是张大郎和张总旗他们先动的手。但是对方挑衅在前,而且对于张大郎的见义勇为又拒绝赔付,使得张大郎和他的堂兄义愤填膺,这才激发了矛盾。对方是有重大过错的,这种过错是可以大幅减少,甚至免除伤害责任的。不要说杖责之类的刑事责任,便是赔偿之类的民事责任,也不该承担。”

“对此尽管大明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却有若干条例可以作证。而且这些条例其中有几项还是刑部作出的,但是已经很多年了,那时候我还年轻,叶大人和陆

公子还未出生呢,可能不是很了解。陆公子既然是精于刑律,我只需要点一下你就应该知道是哪些条例了。”

当下他将几个条例做出的时间都说了。

所为条例,是明朝各级司法机构遇到《大明律》没有规定的犯罪时,根据类推原则进行类推得出判决,再报刑部复核,刑部同意后,通过内阁票拟,呈送皇帝审阅批红,以皇帝诏令形式下发。是针对个案但是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渊源。是《大明律》的重要补充。

毕竟明朝建国之初制定的《大明律》规定比较原则简略,而现实中的犯罪千奇百怪,法条是不可能穷尽的。必须采用条例这种形式创造新的法律。

但此时大明开国已经上百年,类推适用法律的条例数量十分庞大惊人,加之时过境迁,不同时期不同的人的看法不同,所以这些数量庞大的条例相互矛盾的很多。这就需要看审判的判官如何取舍,而且要言之成理了。

陆铭听他说完,只觉得后脊梁一阵冷汗,手心也在冒汗。可是脸上却不动声色,眼角瞟向桌上叶知秋写的要点。

叶知秋在对方发表意见的时候一直在提笔写东西,似乎在记录对方说话的要点,事实上却写了一个提纲,也是很简单的几句话,给陆铭看的。

对方说完,他也写完了,便把笔搁下了。

陆铭用眼角扫过,便已将那纸上的字记在心中,也不知道对还是错,但是有了先前的经验,他心中已经镇定了不少。

等到苏峰讲完,陆铭按照叶知秋所书,朗声道:“苏先生这几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的确,对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减轻和免除伤害人的相应责任,这一点《大明律》有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把控对责任的判断,还是只能够引用相应的条例来加以佐证。”

“刚才老先生提到的几则条例是可以作为佐证的,但是我这里也有几个条例,是几年前皇上作出的。”

当下,他说了那几个条例的编号和记载的书籍。就

发现苏峰的脸色很难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