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棍节的金色晨曦,洒在汉中门外那幢庄严肃穆的建筑上,俨然像3f团那圣洁的审判。
足足近百名记者,或拿到了旁听证,或因为人数控制不得不围堵在大门口等待最新消息,不过每个人的脸上,都是一副幸灾乐祸又跃跃欲试的表情。
要抢大新闻了。
“伟大”的苹果公司,居然要告一群普通消费者。这种事情本身说出来就够传奇了,更何况那个消费者居然还提出反诉。而且反诉理由更是闻所未闻。
再加上,那个消费者本人名叫马和纱,是个小网红,娱乐圈介于二线与三线的存在(尽考虑人气和流量,不考虑演技)。而她的辩护律师当中,还有如今话题度更高的冯见雄。
“诶,卢哥,你说苹果公司为什么会起诉一个个人消费者啊?她不是什么善意第三人么?”某个年轻的法治版新人女记者,显然是业务还不熟练,忍不住问身边的资深同事。
“什么善意第三人?你的民法学读到狗肚子里去了?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这里有个屁的善意第三人。”
被称作卢哥的资深科班记者,很是不屑地反喷了混子女同事一句,然后解释道,
“这案子很明显,苹果就是想告新浪的,如果逮住新浪官方散播安装文件,就妥了。但新浪滴水不漏,而马和纱又拒不交代安装文件来源,所以只能推定是马和纱窃取安装,或者自己搞定的。另外,破解系统的破解组如果能够抓到,那也是可以被打击的大鱼。
但马和纱太死硬,故意把所有来源性证据都毁灭,摆明了想自己扛,这才把苹果公司逼得骑虎难下,只能找她麻烦了——换句话说,这一切都是马和纱自己主动求打脸,步步紧得苹果公司没有别人可以打,只能万般无奈打她了,你当苹果公司想啊!”
类似这样的外行人问题肯定是不少的,不过那么多资深记者在场,内部消化解答一下,也就很快平息了下去。
随着原被告双方和律师、主审法官先后到场,一阵简单的仪式性对话后,庭审正式开始。
那些申明诉讼权利的废话,就不再赘述了,反正每次都是那个鸟样。
……
原被告双方律师那种鹰隼一样的无形压力,让审判长王h觉得浑身都有些不自在。
“走都要走了,还扯上这么两票不好惹的家伙,估计是没得善终了,唉。这是拿我当临时工,出了事儿能随时背锅了。”
王h内心哀叹着想。
王h本来是金陵市中院民事一庭的一名法官,不过,去年年初的时候,他办的一件案子突然因为新闻媒体的介入,而轰动全国——其实案子本身很简单,是个证据不足、应当存疑的交通类侵权案件。(没说肇事,是因为当时证据不足)。
可是王h在判决书上鬼使神差写了些意思大致相当于“如果你没撞他,你就不会送她去医院”的话——虽然在王h法官自己认知的社会道德范畴里,这种逻辑没什么不对。司法人员主观上十个里起码九个都是相信性恶论的。
但是,公然违抗“疑罪从无”“谁主张谁举证”的法理口号,公然违背社会道德认知,把这种话写到判决书上去,还被媒体曝光出来,那就等着不死也退层皮吧。
后来,去年两-会的时候,省里的龚院长还在京城面对记者时,专门应答了这个问题,说案子已经有转机,双方后来形成了庭外和解,并没有执行一审判决。
不过那个案子对社会公德下限的伤害已经形成,也没办法了。“我是土豪,所以我才敢扶老人”这种论调,也正是从那个时间点开始,在华夏大地上形成燎原之势。
连省里的大领导都被弄得焦头烂额,王h当然没什么好果子吃。但他的错误又不能明刀明枪地定,只能先从民事一庭调到了三庭,暂时判些知识产权的案子。(史实,不是我剧情需要。)
然后,他听上司透的口风,似乎时机一旦成熟,他就会被“平调”到鼓lou区司法所。
嗯,不过谁都知道,这种行政级别上不变的“平调”,背后代表的这一辈子的升迁希望、前途姐姐,肯定是千差万别。一个从市中院基层法官调去区里面的司法所,估计一辈子也就管管排骨的法律援助、组织组织街道里的普法咨询工作了。
今天,他这个本来已经被冷处理,等待平稳过渡的家伙,居然被领导推出来主审冯见雄与苹果公司之间的博弈,也算是废物利用了——谁让他刚好还在知识产权庭呢?天经地义啊!
很显然,他的领导也知道这个案子的双方都不好惹。
“请原告方先陈述申诉事由。”王h看在各路记者的摄像机份上,勉强打起精神,小心翼翼地让杜丘明先陈述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当事人认为,下列事实是不容置疑的:苹果公司及本案中涉及的其各子公司,对iphone系列手机、ios操作系统、itunesapp-store等线上服务,都享有不容置疑的知识产权和各经营性权利。
众所周知,每一个消费者,无论通过任何渠道购入了一台iphone系列的手机,他在购买时都等于了解过了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在他首次开机使用iphone手机、及联网服务时,也会被提醒‘接受’相关用户协议。
而这些用户协议,在此前国内的诸多司法实践中,都已经被认定是合情合理的有效条款,并非霸王条款,也不存在‘对格式条款的歧义理解,应当倾向于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等问题。
被告马和纱等人,通过特定渠道购入了iphone手机后,明知上述事实、也点击接受了‘用户协议’后,却悍然通过非法手段,对其搭载的ios操作系统进行了破坏,即俗称的‘越狱’。
并且,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人还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一些未经过审核的、有可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条例》中所认定的非法软件的安装程序,即‘新浪微博app’,在其破解后的iphone-3gs手机里使用,并公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