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众生仰望

喷神 浙东匹夫 3544 字 7个月前

在场五个人,除了丁理慧,其余都是学法的。烧烤聊天,自然免不了碰到专业问题。

“刘生是研究什么方向的?”这个问题被虞美琴提到,完全是绕不过去的。

“《物权法》。”刘鲲哆嗦着嘴嚼吞下一块烤面筋,快速而又含糊地先应付了一下。

“别急,吃完再说。”冯见雄示意对方不要紧张。

刘鲲慢慢把手头的半串烤面筋吃完,然后以闲聊姿态补充了几句说明:“进最高院的法释办,你们可能觉得没什么,但其实也是很难的,每年全国16万法硕法博毕业生,最多也不到5个名额。”

说到这儿,他稍微停顿了一下。

冯见雄和虞美琴,当然是知道行情的,不过,他们也没觉得有刘鲲说的那么夸张——所谓的每年16万法学类应届研究生,其实硕士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只算博士,那就才两万多了。

而且,名义上最高院的硬杠子门槛,是给所有211大学机会的,但实际上,也就7大法学名校的博士生才会被看一眼,其他人连简历投进去都没机会看到。这样一除,最多一千多人有机会——而能够读书读到这1000多人档次的,什么名律所不能去?非要进法院系统的,也就两三成。

所以,能在这300精英里做到前5名,就很有希望博士毕业直接进最高院法释办。

这么一想,是不是觉得容易了很多?

刘鲲观察了一下冯见雄和虞美琴的表情,知道对方已经消化、理解了他陈述的“普遍行情”,这才往下继续解释:

“其实嘛,自己的实力自己知道。我的水平,真要硬碰硬挤进法释办,难度还是很大的,竞争选拔概率还差了那么几倍。

不过,混这个圈子的都知道,每次有新的大部头立法后,最初几年,相关研究方向的学生都有优势——没有新的大部头立法时,每个大类科室群组,每年可能就只招1个博士名额。

但是遇到《物权法》这种新立没两年的新区块,招人就会放宽几倍,每年能进3个,所以,我还是占了学术方向的便宜,惭愧,惭愧。”

刘鲲这么一解释,虞美琴就了解了——对方的真实实力,或许是做不到“最后300精英中的前5名”这种程度,或许只是“300精英中的前20名”。

《物权法》是2007年立法通过的,如今实施还不到两周年。相关研究科室有富余空缺,招人指标就多了。

刘鲲也是运气:如果不是恰好能得到这么高逼格的好工作、再结合他本身的洁身自好,综合这些因素的话,说不定南筱袅还看不上他呢。

“那刘生最近这几个月,有没有什么心得呢。《物权法》这个领域好发挥啊,那些老头子也是拉回一个起跑线上了,年轻人大有可为。”冯见雄吃了条烤小鱼,商业互吹地问。

刘鲲连忙示弱:“哪有那么容易!公务员至少一年实习期转正呢。我们这种人,先写几年请示归纳再说。”

他说的那种具体工作,大致翻译一下,也就等于是把各个省高院递交上来请求解释的申请文件,归纳一下疑点、然后把现行法条存在的各种解释可能、多方歧义罗列出来,交给资深同事会议讨论。

所以,这个刘鲲如今是没有任何自己答复具体请示的权力的,更不可能参与那些大型的、系统司法解释的编纂工作。

(最高院做司法解释,工作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对每个省高院遇到疑难杂症请示的时候,个案回复,这种工作对资历要求低一些。

另一类是某一领域积累的请示多了之后,把所有回复统一归纳、提纲挈领起来形成条例,那至少要是法释办内某个科室主任以上级别的人才能涉及的。)

“咱既然是朋友闲聊,就不要强调资历,那就没意思了嘛。”冯见雄对于对方体制内养成的对权威的唯唯诺诺,还是有些微微不爽的。

正式工作的时候没权限,不代表私人聊天都不能发表意见吧?冯见雄又不是无良记者,听了也不至于把对方的观点泄露到媒体上,有啥好怕的?

“冯董教训的是,我是职业病了,见笑。”刘鲲尴尬地笑笑,也意识到自己的不爽气。

他还偷偷看了一眼女朋友南筱袅,唯恐南筱袅觉得他的匠气给她丢人了。

对于大多数自身实力不够碾压性的男人来说,有个美貌的女朋友,那也是很有压力的。

看刘鲲认错了,冯见雄也不为已甚,自然而然地问:“那目前你们科室对《物权法》的解释,主要集中在哪些研究领域呢?这不涉及国家机密吧。”

冯见雄只是随口多了解一些行业动态。

刘鲲想了想:“主要还是集中在不动产确权和区分所有权这些领域——目前《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被援引得最多、司法化程度最深的,就是这一块吧。有一个07届博士毕业的师兄,这两年就是靠这块的工作,提前转正还升了副科。”

他和南筱袅,甚至虞美琴,都觉得冯见雄刚才的问题有些没营养。

以为世人对于《物权法》从学术向司法化过渡的认知,绝大多数都是盯在不动产领域上的。

刘鲲似乎怕冯见雄没听懂,又补充解释道:“毕竟,国内的土地所有制跟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同。70年40年的预交出让金、所有权制到期后的处理……都有很多法律盲区可以填充,简直就是法律解释界出政绩的最好沃土。

而且国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衍生问题,那也是因为国内独特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而变得与众不同。每一个细分的点,逮住几个“中国国情”发挥充实一下,堵漏确权一下,那都是升迁的好素材!至于动产物权,尤其是总则部分那些泛泛而谈……说实话,真没什么好发挥的。”

刘鲲这番话所阐述的道理,关键还是在于:动产物权领域,无论是物权的取得还是行使,“中国特色”不够明显。

在德国允许私人拥有的土地,在国内不一定允许私人拥有。

但在德国,允许私人所有的动产,在中国基本上也都允许。

连拥有的方式、可使用的方式,也一样——所以,中国物权法的动产确权部分学术思想,很容易照抄国际上其他大陆法中德国法系先贤。考虑到外国的法制建设比国内发达,留给国内专家的歧义和待解释问题就少得多,可供发挥的余地也小。

换句话说,要在动产物权的总则部分,给出前人未见的解释,你得有“创造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功底。

而要在不动产领域的总则部分给出前人未见的解释,你只需要有“填补国内空白”的能力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