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野和陶总一组先走了,言谨跟着另一组,乘坐稍晚些的航班。
到达洛杉矶等待转机的时候,她在休息室里开了电脑,也看了一眼私人邮箱,有封信来自吴晓菁。
正文只有个称呼,“言律师”,以及一个拜托的表情图,附件是演艺公司修改过的专属艺人协议。
言谨打开来看,原本格式合同的部分没有变化,她之前提的那些,关于艺名,关于改年龄,都被写在了一份补充协议当中。
而且,还不止这两条。
公司新加了一条恋爱禁止条款,规定在合约期内不允许艺人恋爱或者结婚。
言谨看着,失笑。
拟合同的法务算是有经验的,把这一条放在了补充协议里。既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还可以辩称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艺人注意重大不利内容。
但不管怎么说,这仍旧是一条无效条款。
最典型不过的无效条款,却又像是冥冥之中对她的提醒。
她不再多想,只是打字回复:
恋爱结婚是人身权利,不属于合同可以约定的范围。
日本、韩国、中国都有判例,此类条款的违约金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但我还是要提醒你,每一句话,不管有道理没道理,胜算又有多少,要到法庭上去说都是有成本的,时间,精力,金钱。
而且,一旦你违反约定,公司也可以不走法律程序,只是不再给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