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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锦程的呼吸骤然一窒,时陌最后的观点就像一枪打在心脏上,太过一针见血,太过赤裸裸,这是一审律师并未提出的观点,若是先以个人名义借款还款,再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那么就有可能存在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非法行为,这种行为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借贷在前,签订合同在后,谢锦程就是巧言善辩,也没足够的证据推翻现有的证据!而且,陈宇偏向上诉人一方,对于自己借款的事实都予以认可,要是陈宇也认可合同是事后补签,那麻烦就大了。这个案件其实三方都有责任,谁的责任小,谁更能获胜,但现在的局势,明显就是二对一,要怎么突出重围,就是对谢锦程能力的重大考验。

谢锦程闭了闭眼,时陌啊时陌,他真是将自己逼入了绝境。他深吸口气,再睁开时眼里已无彷徨,多年积累的经验让他面对任何不利的情况,都能避其锋芒,取其软肋:“第一,借款合同只约定将钱款转入陈宇指定账户,但基于陈宇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我方理所应当认为该账户是分公司的财务账户。第二,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我方收条上,都加盖了分公司的公章,该公章虽然后来证实已在借款前登报作废,但经过我方的调查取证,证明公章作废后分公司还将其用于其他交易,可见作废公章还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第三,陈宇从一审到二审,都认可本案是个人借款,那么从某方面说,陈宇都认可上诉人的意见,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如果本案真有串通行为存在,应当是上诉人与陈宇串通,以为了恶意逃避还款责任。”

时陌忍不住腹诽,谢锦程这避重就轻的瞎扯功夫也是没谁了,时陌也毫不逊色,等何律师发表完“同意上诉人的意见”的观点后,他立刻趁胜追击:“第一,单位的银行账户应是以单位的名称开户,但本案中,指定打入款项的账户却是个人账户,债权人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认为是借款给公司,理应对此提出异议,但债权人并未提出,由此可见,债权人也默认本案的债务人是陈宇而非公司。第二,债权人既然以作废公章来抗辩,那么请问债权人,你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该公章已被作废,但又还用于其他业务往来?如果知情,那么我方有理由怀疑债权人借款是明知该公章有问题,还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非善意行为。如果不知情,那么债权人理应对其审慎不当的行为负责。”言下之意,就是你明知转款账户、公章都有问题,却没提出异议,难道你不用负责?

谢锦程竟然想不到该如何答辩,巧如簧舌的口才都打了结,他可怕地发现,自己的思路正在受到时陌观点的影响,时陌的观点,言下之意就是两点意思,一是你明知指定的打款账户,是个人而非公司账户,还打钱过去,我可以合理怀疑,你这是明知不是公司借款,却要公司还款的恶意行为,二是你认为公章是作废的,却还有法律效力,那么我可以认为,你是明知不合法还犯法。无论哪种观点,放到道德层面来说,都很正确,放到法律层面来说,也很难找到反驳的理由。他定定地注视了时陌很久,久到审判长提醒了他,他才低下头,语气低沉地说:“我方对银行账户和新旧公章不负监管责任,我方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将钱款转入合同指定账户后,便完成了出借义务,至于账户和公章问题,是上诉人的事情,与我方无关。”

时陌龇牙一乐,谢锦程竟然用如此拙劣的理由来反驳,这观点就好比是你借钱给公司,公司叫你把钱打到个人账户,你也不管这是不是公司法定账户,借款合同盖上去的公章是不是假的,傻乎乎地就打钱过去了,事后你找公司要钱,公司一看,收款账户不是我们公司的,公章也是假的,那公司肯认这笔钱就怪了,你说你只管借钱,不管账户和公章的合法性,难道出事了,你没有责任吗?谢锦程的观点根本没有说服力,谢锦程竟然被他逼到说出这种观点,这场庭审,足以可见,他胜了!

“怎么样,刚才我在庭审的表现有没有帅到你?”庭审结束后,开车回去的路上,时陌得意得眉头都飞扬了起来,像极考了个满分的孩子,迫不及待想听到家长最衷心的赞美。

车在红灯前停下,谢锦程侧了过头,那一刻,他仿佛看到了披满万丈霞光的红日,释放着无尽的光与热,耀眼得让人睁不开眼,甚至为之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