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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锦程摇了摇头道:“我方没有异议。”

何律师也没异议,他针对时陌提出的意见,说明了几点:“第一,我方陈宇确实是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第二,借款合同上的公章是陈宇盖的;第三,方臣确实不是分公司财务,而是陈宇的个人财务。”这就是对时陌的主张进行了确认,其实陈宇都认可借款是他借的,方臣也是他的个人财务,也很愿意还钱,就是债权人见陈宇还不了钱了,才向公司和分公司追偿,产生了30个系列案。

谢锦程正在写字的手僵住了,陈宇在一审时只是承认这是个人借款,但并没有就公章、财务的问题作出详细解释,现在陈宇方这么一说,反而变成谢锦程这一方像在无理取闹了——我都说这是我的个人借款,财务也是我的人,我也愿意还钱,你们债权人还偏偏要拉公司下水,这不是无理取闹么?况且同是被上诉人,一方支持了时陌方的主张,他们这一方就是孤立无援了,情势对他们相当不利!

谢锦程抬起头,就见时陌得意洋洋地撇鼻子,宣扬自己的战果。他太低估时陌的能力了!陈宇一审时没有任何表现出支持上诉方的倾向,二审换了时陌代理,就完全帮时陌这方说话,如果不是时陌提前联系了陈宇,跟陈宇沟通,陈宇怎么可能这么爽快地支持时陌这一方?

时陌的能力,已经超出了口才、辩论、逻辑分析能力等等的范畴,正在往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了!一个律师的能力究竟恐怖到什么地步,才能让与自己对立的当事人支持自己的主张?谢锦程根本无法想象!

审判长继续发问了:“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有!”时陌声音响亮,铿锵有力,“我方已于庭前提交了一份证据材料,第一份是我分公司的职工花名册,证明方臣并非我分公司职工,也不在我分公司任职、领我分公司的工资;第二份是我方的相关工程资金投入情况表,证明陈宇的借款并未用到分公司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上。以上两份证据均证明,陈宇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所借款项均打入陈宇私人财务的账户,并未如他本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主张的用于分公司工程项目上。陈宇是将个人债务转嫁到我方身上,属非善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请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谢锦程陷入了短暂的沉默,在庭前拿到这份证据时,他脸色就有点不好看了。

一审时,上诉人没提交这两份证据,法院就认定分公司是共同借款人,判决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可二审如果有这两份证据,就能证明所借款项没进入分公司账户,借款也没用于分公司的项目工程上,那么分公司承担的责任就小了很多。

时陌真是找了两份好证据,简直就是致命一击!

幸好谢锦程提前做了准备,他沉着直面当前对他非常不利的情势,他双手交叠抵在颔下,目光依然没离开时陌,眼里的流光让人无法捉摸得透:“第一,职工花名册是上诉人的内部文件,我方无法核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我方对关联性也不予认可。第二,资金投入情况表附有银行转账凭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我方作为出借人,只负有出借义务,借款后该资金用于何处,与我方无关,我方也无权监管。”

丫丫个呸,又是不认可他提交的证据。时陌暗搓搓地捏紧了笔,炫耀地向谢锦程晃了晃,让你得意,我捏坏你的开光笔。

谢锦程将他的小动作放入眼里,心里默叹,时陌有时候就像一个长不大的孩子,幼稚得让人不知道说什么好,他实在不想承认,他竟然会被这样幼稚的人,逼入了困境。

何律师对时陌提交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

债权人秦权和陈宇都没有新证据提交,主办法官就本案事实调查后,庭审迅速进入了辩论阶段。

时陌兴致盎然地放下笔,挑衅地睇了谢锦程一眼,不假思索地就将观点很流畅地说出:“第一,分公司并非借款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转给陈宇本人,而非分公司。第二,本案借款合同上所盖公章,是分公司已登报作废的公章,依法应不予认可,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第三,根据一审提交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内容来看,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联系总公司,对外不能办理业务,分公司公章依法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效力。第四,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当事双方的借款利息为2,但在实际履行中却是4,且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债权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第一笔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4年8月23日,第二笔借款合同签订日期是2014年11月2日,但陈宇分别在2014年7月13日、2014年10月4日先后往本案债权人账户上打入3000万和2000万的款项,并注明是‘还部分欠款’,在此之前,陈宇与本案债权人没有任何的借贷关系,由此可见,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在陈宇与本案债权人发生借贷关系后才补签的,是陈宇还不了款,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将还款责任转嫁到我方,损害我方利益的非善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