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韩博从包里翻出一份公安部1991年颁布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低声解释道:“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对《决定》公布以后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要作为重大案件立案侦察,其中一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和具有《决定》第一条第三、四、五、六项情节的案件,要立为特大案件,落实专案人员,加强侦察措施,力争尽快破获。”
规定是规定,要是什么规定都能得到落实,会有那么多人买媳妇么。
接到市局通知,就让法制科研究相应法律法规。
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吓一跳。
上级明文规定“不管是一道贩子,还是二、三道贩子或者是中转、接送受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都要及时查清其罪行,依法惩处”。
换言之,中间人跑不掉了,同案犯,他们肯定要抓。
解救一个被拐卖过来的妇女,抓一个中间人也就罢了。由于妇女拐卖过来时间不长,侧面调查发现刚怀孕没生孩子,人在这儿,心不在这儿,也就是说买她的人涉嫌强奸,搞不好要判好几年。
法不责众,抓一个其他买媳妇的怎么办。
你们把人抓走,我们怎么办!
之前不是没协助过拐出地公安局解救,但主要是以解救为主。
同样是拐入地公安局,你们不怕麻烦,我们怕,想到有可能因此带来的连锁反应,苏局长头疼不已,面无表情问:“韩博同志,买媳妇的非要抓?”
局里不愿意找他们,直接向市局汇报,请市局协调就是担心这个。
韩博知道他为难,可法律就是法律,并且县里需要抓几个外地买媳妇的回去震慑一下,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妥协。
深吸一口气,一脸歉意地说:“苏局,真对不起,该犯罪团伙拐卖妇女超过十人,属特大案件,已上报省厅,已联系过西南几个省份的打拐办。上级对这个案子很关注,我们只能硬着头皮彻查,我们县委县政府甚至因此组织公检法司、妇联、计生和民政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专项行动。政法委郭书记亲自兼任专项行动总指挥,各乡镇成立工作组,声势浩大。截止我们出发前,已抓捕三十多个买媳妇的,已传讯二十多个参与囚禁妇女,涉嫌非法拘禁的涉案人员。”
你们县领导有这个决心,不等于我们县领导能下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