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非常简单的案子,卷宗也只是寥寥数语。
上面只写着一个女子来开封府报案,控诉自己的丈夫是从人牙子手中把她买来的。
在此之前,她已被倒手买卖了几回。然而,丈夫上堂来时,却拿出了女子有疯病、喜胡言乱语的证据。
于是时任开封府尹考虑到女子有病,只判她杖刑二十,然后就让她的丈夫将她领回去了。
看上去好像没有问题,然而细想之下,问题重重。
本朝同前朝不一样的一点是,基本不存在奴隶,大宋法律明文规定不许蓄奴,仆从与主家乃是雇佣关系,而非单纯的人身依附关系,也不允许人口买卖——
当然了,法律是这么写的,到了现实中大户人家钻空子又是另一回事是了。
连奴仆都不能买卖,难道妻子就可以买卖么?自然不行,这个案件既然有涉及人口买卖的嫌疑,怎么能轻轻放过,只以女子发疯说胡话的名义打发了事?
就算女子真的是个疯子,那她是怎么疯的?说不定正是在这几次倒卖之中才逐渐变得疯疯癫癫的。
当时的开封府尹已因为贪污巨款被砍了头,这样心术不正之人,不认真处理辖区内的案子,也很符合常理。
这卷宗潦草到甚至只写了这女子叫梅香,男子叫王老二。至于住址,只说是租住,现在也不知道住到哪里去了。
梅香?没有姓氏,就叫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