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话,乔丹·贝尔福特这种自负的人当然听不进去,直接告辞离开。
一部根据小说或者其他文学作品改编的影片,如果得不到原作者的支持,尤其是与原作者闹翻的话,会是相当麻烦的事情,不过好莱坞也不是没有这样的先例,当年《阿甘正传》的原作者温斯顿·格鲁姆与制作方理念相反,彻底闹翻,却没有任何办法阻止电影拍摄和上映。
乔丹·贝尔福特的情况与温斯顿·格鲁姆还有不同,后者是虚构的小说,前者则是根据自身的经历改编。
大概乔丹·贝尔福特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是非常的了解。
美国的娱乐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电影改编所欲依据的事实本身并不属于版权或商标法所保护的范畴,当事人对所经历的事实并不具有权利。
虽然制片公司经常使用“经当事人授权”作为电影宣传的噱头,但实际上美国联邦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要取得当事人的授权。
拍摄电影是好莱坞和制片公司的自由,但前提是不能侵犯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出于艺术和商业上的考虑,电影可能会披露主人公的私生活,虚构一些吸引眼球的情节,制造或升级主人公与他人的矛盾等等。
当然,这些对现实的扭曲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协调不当制片公司就有被诉至法院的风险。
最初墨菲收购版权也是不想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现在麻烦出现了,斯坦顿工作室的影片完全可以不按照自传走,而是变成依据事实改编。
至于其中的度,他的律师罗伯特对娱乐法研究极深,像往常那样继续担任未来剧组的法律顾问,自然会尽可能的避免雷区。
既然打定主意要推进这个项目,墨菲也让罗伯特提前做了针对性的预案,这方面主要是针对乔丹·贝尔福特可能会带来的麻烦。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找制片公司麻烦无非就是那些固定的套路。
首先是诽谤罪,改编电影虚构或不当使用了对当事人产生负面作用的情节,如婚外情、吸毒等,使得当事人感到自身名誉、社会地位受损,便构成诽谤罪。
其次是隐私权,为了使故事内容更加丰满,也为了吸引观众,改编电影通常会加入许多当事人不为人知的信息,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了其不愿公开的信息,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墨菲在编写剧本时,就尽可能的躲开这些雷区,如果乔丹·贝尔福特真的做些什么,也不会坐以待毙,就像总有人跳出来说大卖影片侵犯自己的版权一样,好莱坞在这方面也有系统的举措。
诽谤指控针对的是虚构的情节,真实事实显然是对诽谤的抗辩,美国宪法给予“真实的言论”以特权保护,只要证明电影中的情节是真实的,即可豁免诽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