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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看着很高大上。但是,并不是所有司法解释,都是需要冠以《关于xxxx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之类的红头文件模式的。

理论上,只要是最高有关部门作出批复的,那都算是广义的司法解释了。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可能有某些案例因为经典,就被后世反复引用。案例要想出名,唯一的办法,就是让案子的争议被炒热,学界法界都关注,最后引出最高有关部门为这事儿出个解释。

关于初音诉搜狐一案,为什么不能拆分,为什么一定要并案,前两天最高有关部门就是作出解释了的。

多少律师奋斗了一辈子,就是希望自己经手的案子里头,有那么一个半个,足够有资格劳动最高有关部门出个解释,那好歹也是留档到法律史里面了。

费莉萝才从业第一个月,就做到了。

逼格满满。

费莉萝被说得有些不好意思,自谦道:“那也没什么的……不过是运气好,刚巧撞上了。我们还是聊聊案情动向吧。”

这话要是给其他奋斗在一线的吊丝律师听到,只怕一个个都要撞墙自杀了。

杨芳芳也是感慨不已,费莉萝这种人生赢家,已经属于“我不求名名自来”了吧。收起人比人气死人的感慨,杨芳芳问道:“那么,方面透露一下,今天费主任去中院,是又有什么新举措了么?”

费莉萝显然早有准备,一板一眼地答:“是这样的,我们今天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交了一份《诉中保全措施申请》,涉及到一部分临时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在诉讼过程中,现有的侵权行为继续存续、扩大对我公司的损害。”

杨芳芳也算是挺好学的,做了三年法制记者,懂行不少。

据她所知,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最常见的就是证据保全,对某些容易随时间损毁灭失的证据,双方有权要求先认定、公证、留档。免得审了一半证据的原物损毁了,找都没处找。

第二类保全,则是利益和标的保全。比如某个案子涉及到的标的财产容易被转移、变卖,或者是生鲜物放久了会变质,都可以让法院在确权之前先保全掉。

费莉萝提到的,显然是第二类保全,是制止侵害在诉讼期间继续扩大的。

只是,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保全,是如何做的呢?难道只是让侵权一方的网站,把盗版资源都下架掉么?不会这么简单吧,这种下架,应该不用申请,对方就已经开始做了。只不过一边下架,一边会有“不知情的第三方网友另行上传”新的盗版内容,维持住网站人气罢了。

杨芳芳很好奇,费律师到底用了什么新颖的保全手段:“能具体说说你们的措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