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关于秦的土地制度,历史课本上说是商鞅变法,变井田为私有,土地可买卖,增加了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云云……但要找证据,却只有董仲舒的言论作为孤证……只是因为恰好迎合了马列史观,被强行削足适履了。近些年随着对出土秦简的研究深入,才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不仅找不到买卖土地的交易契约,甚至连官府查封犯罪分子财产时,也不将田地算作私产查处……
毕竟是小说,理论什么的不赘述太多,咳咳,编辑又要骂我把小说写成毕业论文了t﹏t总之我是认同《秦制研究》里的观点:秦是普遍土地国有制,至于到了汉代渐渐变味,那就是后话了。
第0047章 秦之律令
得知黑夫的身份后,阎诤不再将他当做普通公士看待,变得热络起来,让竖人将兄弟俩迎进书房,给他们一人一个蒲垫。然后便在奴婢的搀扶下,起身在三面墙壁上的书架,眯着眼找了起来。
没多会,他就将六卷用布套着的竹卷摆到了矮脚案几上,捋着胡须道:
“秦律虽然繁多,但身为亭长,其职责主要是维护道路安全,缉捕盗贼,故而必熟悉《盗律》《贼律》《捕律》《囚律》《杂律》《具律》六篇,便是这六卷了。”
黑夫按着他的话,一一拿起来一看,的确是这六篇律令。
阎诤的语速变得慢了起来:“这六篇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一通解释下来,黑夫大概也明白了,这六篇律令,就是秦律的基础,囊括了作为一切常见的犯罪及其惩罚方式,也是亭长必须背熟的东西。
“阎丈真是对律令烂熟于心啊……”
黑夫恭维了阎诤一句,又问道:“不知这六篇律令,可是最新的?”
阎诤摸着胡须笑道:“这是自然,皆是去年正月(十月)时新抄的。”
原来,在秦国,律法可不是百年不变的,商鞅当年就明确说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所以秦律每隔几年都会进行损益填补。
但这样的话,问题又来了,法律经常更易,却没有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只能依靠人工传抄律条。偏偏这些律条用语极为简洁,有时候只要抄错一个字,意思就会大不一样。再者,若是律令已变,下面的人却不知道,还在沿用旧律,产生了冲突,岂不糟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从商鞅变法伊始,就专门设置了“法官”,来保管和核对法律,以及提供法律咨询。咸阳设置三名法官,朝堂,御史府、丞相府各一。郡县也各设一名,喜曾经就做过一段时间的县法官。当然,眼前这位阎诤的资格更老。
每年咸阳更改的律令,都要在“禁室”存放,平时大门紧锁,严禁任何人出入。所有律令都被封存起来,若是有人擅自进入或者删改一个字,就会被以死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