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告所出示的证据1,无论是从证据的来源,还是实际有效性上,都仅能证明,或许有某一段时间内,被告曾被有限度的接纳进班群体,个中理由,在其书《fight yself》英文原版第98页已经写到,‘我开始意识到人类是很奇怪的一种群体,当他们以自我认同为标杆建立小群体时,带有天生的排他性;但当他们被呼告需要团结一致对外时,也能心照不宣的把你团成一个分子、一枚必要的零件。仿佛只需要两句留言,三句安慰,就可以轻描淡写的把自己撇清,换来你的诚惶诚恐感激——于是我顺从了,因为厌倦。’这样的特殊性不能抹灭我方主张的普遍性日常情境中存在的欺凌,亦不具备充分的客观性。
证据2,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当年的跳楼事件虽客观存在,但如不是豆瓣高楼将其对号入座,少有人会将这一事件与原书紧密联系起来。在此顺带一提,经警方档案,实际可以看出,当时叶某华同学选择轻率结束生命,很大程度上是因其无法面对自身对我当事人造成严重身体损害、将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虽当时,因学校和各方施压,我当事人未能留存证据提出诉讼,但警方调查足见当时确有此事,望各位审判员审慎看待。证据3与证据4同上,关联性不认可。同时需指出,原告所援引证词的编剧本人,在版权改编的会议初期,就已经因为和我当事人产生分歧而被开除出团队,其证词难免具有主观故意的先入为主,真实性存疑。”
与对方的慷慨激昂不同,顾益华律师言辞恳切,态度平静,一副胸有成竹的淡然模样,引得法官不住小幅度微微颔首。
舒沅见状,高悬的心随之微微落定。
然而对方手握的“证据”及相关证人显然不仅于此。
片刻过后,审判长起身示意,“原告继续出证。”
很显然,与舒沅的“捉襟见肘”不同,随着舆情对该案的关注指数增长,居高不下,叶文倩等人,已然与学校达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合作共生”关系,获得了一定的“赞助”。
原告方代理律师后期排布出的证据5-11,概都取材于当时的学校档案,试图再度论证校园生活的“和谐美满”,却被顾益华律师一一以太极四两拨千斤驳回。
双方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一时间□□味十足。
末了,原告方在简单休庭商议过后,选择举手示意,申请证人出庭证言。
“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聂耀国,即双方当事人当年高三班主任出庭作证——”
分明是再简单直白不过的流程,甚至早已做好直面的心理准备。
舒沅仍蓦地怔怔当场。
连紧握掌心的手机频频小幅震动也一时不觉,脑子里的情绪轰然纷乱,说不清到底是该先庆幸自己没在打扰老朱之余,再去叨扰这位班主任,还是难过,虽然早知道叶文倩他们会拿学校的事做文章,也没有想到,聂老师竟然会答应直接出庭作证。
她本以为自己不至于这样“万人嫌”的。
“……”
说不清道不明的一口闷气哽在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