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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聿收回目光,向审判席看了一眼,开始发表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大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邱承望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邱承望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资料,会见被告人、走访有关群众,刚才有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被告人邱承望有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在此之前无犯罪前科,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二、就公诉人所强调的仅有半小时成年,这的确是事实,但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也属事实。根据《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被害人遇害前,被害人曾经与被告人发生矛盾,辱骂被告

人及其朋友,导致被告人情绪激动,被告人是在激动的情绪下将被害人杀害,应当属于激情杀人。”

“综上所诉,被告人邱承望为激情杀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邱承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比起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秦聿的辩护意见简单到没有修饰,没有为了争取从轻处罚过多粉饰,但每一点都总结精准。

该承认的承认,能争取的争取,别的不多说。

审判长听完辩护意见又看了看他,随后询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看着对面:“关于被告人还差半小时满十八周岁这一点,我方不予以否定,未满十八周岁确为法庭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希望合议庭能注意:被告人杀人时还差半小时成年,但是他离开案发现场是在成年后半小时,这前后半小时并不会让他的心理有质的变化!他之所以符合轻判情节,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十八岁为成年人!规定了十八岁为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我们检方、院方、甚至辩方都遵守法律秩序!不是因为他犯下的罪行值得被从轻处罚!相反,被告人的罪行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都应当被严厉处罚!”

秦聿觉得这个公诉人说得没错,十八岁前后半小时,邱承望不会有质的改变,仍然是那个冷血自私的弑亲之徒。

但他是

辩方律师,他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上说话:“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因为这个阶段人体的一切机能开始走向成熟。但是根据权威研究,负责自控和决策功能的前额叶皮质,要到25岁左右才会完全发育好,青少年在被激怒的情况下,对强烈情绪的调解能力相对较弱,这也是为什么青少年激情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十八岁前后半小时的确不会让被告人有质的改变,因为他跟半小时后前的自己没有改变,唯一改变的是他在法律上变成了一个成年人。从法律上说,法律规定了十八周岁成年,那么十八周岁前一天、前一个小时、前一分钟就都还不是成年,任何人——在这个法庭上的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则。”

“所以半小时没有区别。”公诉人重复。

“因为个体差异,有些人十五六岁已经比很多成年人要心智成熟,有些人二十五六岁却仍然心智不成熟,不能以个体来论十七岁最后半小时和十八岁第一秒有什么区别,所以法律规定了十八岁成年,就半个小时都不能少。”

秦聿声音冷静,“这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