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起诉书上应当有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秦聿提醒道。
审判长反应过来,马上翻开起诉书,上面赫然写着邱承望的生日是5月9日,这是做不了假的。
他还默默算了下周岁,5月9日的生日是十八周岁没错。
眉头皱起。
这对案子的影响可以说是颠覆性的,直接影响量刑,必须慎之又慎。
“证人钟俞,你确定是零点前听到楼上争吵?”审判长亲自询问证人。
钟俞仔细回忆了一遍,肯定道:“确定。我住那里大半年,基本没有哪家在十二点后还放电视,就算放也不会放大声,不然会被骂的。听到吵架的时候我在吃男朋友带的宵夜,准备吃完宵夜工作,所以时间我不会记错。”
审判长思考片刻,没有继续发问,转而问公诉人:“公诉人对证人钟俞的证词有无异议?”
公诉人表示要询问证人,“案发当晚十二点半,你与你男友发生争吵时,情绪是
否激动?”
“是比较激动。”
“我发问完毕。”公诉人转向审判长,“请法庭注意:案发当晚十二点半,证人钟俞与男友发生争吵,存在因情绪激动而忽略周围环境的可能。”
秦聿看向对面,目光在半空交接,硝烟无声弥漫。
审判长道:“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秦聿从容收回目光,请出第二个证人,钟俞的男友,他也在十一点半听到了楼上吵架,与钟俞所述事实没有出入。
他还补充了一个细节,在楼上争吵停止后,他听到楼上有一阵凌乱的脚步声,还有桌椅挪动的声音,持续了好一会儿,让他一度想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