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报告给刘仕诚加上的罪名是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敏感事件,可能造成群体性纠纷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与司法部门对律师业的相关规定相违背,要求追究律师事务所以及刘仕诚的相关责任。
这份报告确实不是毫无依据、无中生有。
XX省司法厅几年前曾经颁布过《XX律师行业重大敏感事件呈报处置规则》。其中规定,律师如果在重大敏感事件中为某一方承担代理角色,则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给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然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管理协会有专门的委员会来探讨律师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可行性,给出意见、进行备案。
其中,对于“重大敏感事件”的界定大概是这么几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
——涉及邪教问题的。
——重大涉外的。
——有较大影响并拟作无罪辩护的事件。
——因农村土地征收、征用而引起的群体诉讼
——而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而引起的群体诉讼。
——涉及城市建设改造、房屋拆迁的案件。
——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中省直特大型企业的。
——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
——其他易于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造成社会影响的。
……
《规则》还说,贻误呈报的律师和律所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但是,事实上,刘仕诚早就已经按照规定报告给了XX市司法局和律师管理协会,但是并没有向区司法局报告,因为他觉得并没有那个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