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7章 杀夫案(19)

玫瑰法则 霏倾 1308 字 1个月前

宁稚:“我方也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开始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先开始。”

公诉人:“请合议庭查阅证据清册第三号证据:尸检报告及鉴定意见。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案发后,一共由三位法医一起进行尸检。从法医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可看出——本案的凶器,也就是扎死被害人的水果刀,刀柄只有被告人一人的指纹,而刀身垂直扎入被害人心脏,刀身与伤口呈90°夹角,法医推断案发时,应是被害人躺着,而被告人手持凶器,垂直刺入被害人心脏部位。”

公诉人随即申请传唤法医出庭作证,证明只有被害人躺着,才有可能出现这样的伤口。

宁稚质询证人。

“我想请问证人,被害人体内有没有检测出任何安眠、镇定成分?”

证人摇头:“没有。”

宁稚:“案发时间是下午四点多钟,既不是午睡时间,也不是晚上睡觉的时间,且被害人体内没有镇定安眠成分,所以我可以认为被害人当时是清醒的吗?”

证人:“可以这样认为。”

宁稚:“请问证人,被害人躺着,被告人要怎么手持凶器刺入他的心脏?”

证人:“法医的推断是,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骑在他腰上,手持凶器往他心脏部位垂直刺入。”

宁稚:“一个清醒的成年男人,为什么愿意躺在地上,任由自己讨厌的女人手持凶器伤害自己并且不反抗?”

证人:“这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只是根据刀身刺入身体时的深度、角度来推断当时可能存在的情况。”

宁稚看向合议庭:“审判长,被害人身高一米八十三,体重一百七十多斤,而被告人身高一米五五,体重八十多斤,被告人的体格只有被害人的一半,如此瘦小的她,要将高大壮硕的被害人控制在地上,并且骑在他腰上,将凶器精准地刺入他的心脏,想想都不可能。所以我方认为法医的推断是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