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章 萧让强奸案(14)

玫瑰法则 霏倾 1385 字 2个月前

阅卷在君天所的会议室。

几本厚厚的卷宗放在会议长桌中央。

宁稚把证据材料册挑出来,从证人证言部分的询问笔录开始看起。

这个案子,一共有五个证人。

证人一二,均为案发当晚,与邱月月一起进入包厢的陪酒小姐。

证人三,为载邱月月到案发现场的网约车司机。

证人四,为萧让的代驾司机。

证人五,为发现邱月月受伤、带邱月月报案的姑父。

根据程儒言的习惯,宁稚朗读案卷里的证言证词:

“9月30日晚上,主管说8608来了三个客人,问有谁要去陪的?我和诗诗、月月就一起去了。

三个客人里,有两个比较年轻的,一个岁数比较大。诗诗和月月喜欢年轻客人,就陪那俩人去了,我陪了岁数比较大的客人。

那桌子和沙发是L型的,月月和年轻客人坐在短沙发一边,我和诗诗还有客人坐在长沙发这边。

大概喝了一个多小时吧,月月的客人好像是喝多了,我看见他一直把手放到……”

念到这里,宁稚一度念不下去,暂时中断。

正看其他案卷的程儒言抬起头,看她一眼,说:“张旭,你来。”

张旭低声问宁稚:“你还好吗?要不我来?”

宁稚吸了吸鼻子,把案卷递给他。

张旭接着往下念:“月月的客人好像是喝多了,我看见他一直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里,月月一直躲。

他们一直喝到十点左右,客人走了以后,我发现月月也不在了,我觉得她是被客人约走了,偷偷出台去了。从那之后,我就再没见过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