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服小记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如不知姓,则书氏。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麻同,皆兼服之。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大夫不主士之丧。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继父不同居也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祔葬者,不筮宅。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宗子,母在为妻禫。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

为父、母、妻、长子禫。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久而不葬者,唯主丧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