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宪年纪不算大,但十分精通律法,一本宋刑统,他能完整的背下来,一字不差。而且历代的法学书他都能背诵,是一个怪物一般的人物。李慢侯在山东兴府学,就慕名请他出山当了刑律院的院判,负责培养法学人才。
一开始也没在意,后来发现这是一个极其认死理的人,几乎是把法律当成了信仰,他常说礼法,人之纲常,极其讲礼讲法。
作为一个将法律当信仰的人,这种人的刚度是极大的,而且很容易出名。他成名是因为给山东一个奇案翻案,那件案子叫阿云案。
这是一件发生在王安石变法初期的案件。阿云是山东登州一个小姑娘,家里很穷,父母一死,他叔叔立刻将她嫁给村里一个老光棍。阿云嫌弃光棍丑陋,趁着光棍休息,拿刀砍了他十几刀,但力气小,最后只砍断了一根手指。
阿云被捕后,当地官府判决阿云死罪,这是谋害亲夫的大罪,遇赦不赦的。但是案件从县衙上报到登州,登州知州刚好是一个大理寺下放历练的官员许遵,精通律法。他给阿云翻案了,他发现阿云出嫁的时候,她母亲刚死,还在服丧期间,因此婚姻无效,这就不是谋害亲夫,只是简单的殴伤,不是死罪,而是流放。于是将阿云流放,恰好又遇到大赦,阿云就无罪释放了。
案子逐级上报,到了审刑院和大理寺,一致批驳许遵,认为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阿云不但违反礼法,守丧期间嫁人,而且谋害亲夫,罪加一等。
许遵不服,再次上奏,引用当时的皇帝宋神宗曾经下过的一道诏书,诏书规定,案犯在被捕后官吏问讯时,如果能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应该按自首论处,减二等处罚。许遵认为阿云提审的时候主动供认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所以应该减罪。
不管许遵是为了自己的前途,死争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还是真的一心为公,这件案子都已经捅到了最高层,引起了高层的争论。
许遵不服,审刑院和大理寺将案子移交刑部,刑部判决结果跟审刑院和大理寺相同。而这时候,许遵历练结束,回到大理寺当了大理寺卿,继续揪着这个案子。认为刑部判决不公,说这件案件里,很多事实难以认定,应该“罪疑惟轻”,这是儒家思想的“仁”指导下的法律原则。
御史台此时也介入了,认为许遵执着于这件案子,是为了自己的政绩,有妄法嫌疑,弹劾许遵。此时还是王安石变法初期,王安石和司马光都是比较正直的官员,都很守道理,因此皇权、台谏和官僚三大权力平衡的很好。
台谏介入后,许遵不服,继续上报,请求按照最高级别的刑审原则,提交翰林院,让大学士进行辩法。宋神宗此时急着要变法,根本不想在这种小事情上浪费时间,但祖制还未破坏,他只能让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同议。
至此,案件到了变法派和守旧派头领面前,从一件小小的民间司法案件,跟变法的政治大势扯到了一起。
双方开始以法律条文为基础,用自己的理解为武器,相互激辩。王安石支持许遵,因为许遵引用了宋神宗的诏书,为阿云减罪二等。司马光支持刑部,认为《宋刑统》规定,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阿云虽然有自首情节,但有杀人的行为,因此自首无效。
最后争论就上升到了诏书还是刑法哪一个的法律性更优先的问题上。
王安石肯定是要支持诏书的,因为他变法的最大依据,就是皇帝的支持,而皇帝的支持,最后只能落实在诏书上;司马光却一定要维护宋刑统的权威,其实就是在用祖宗制度来约束急于变法的皇帝。
这场大辩论引发了整个朝廷的大分裂,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支持王安石的意见,御史台,刑部支持司马光。双方都有无穷的火力,都能引经据典,辩论竟然拖了一年。
急于变法的宋神宗,为了终止争论,特意下敕令,规定以后类似案子,都由皇帝裁断。先是负责草诏的知制诰认为这道敕令不合法,拒绝拟诏书,把事情推给宰相。王安石也认为按照法律就可以定案,用不着皇帝特地下敕令。宋神宗又只好收回那道敕令,重新下了一道新敕令,完全赞同了王安石的意见。
最后由于皇帝的强力支持,经过几个宰相一年多的讨论后,才终于定案。阿云从绞刑改判管编,流放时遭到大赦,很快就又嫁人了。
可这个事件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十几年后,宋神宗一死,司马光再次当政。竟然再次重提此案,而且为了避免争论,司马光还废了宋神宗曾经下达的,关于自首减罪的诏书。阿云就又有罪了。
如今的世道,是司马光派系掌握话语权,因此阿云案就是铁案。虽然山东是藩镇,但话语权还是司马光那样的守旧派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