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现场的调查,上杉信也认为石踏一荣是自己跳楼的,首先他是存在自杀诱因的,再者现场的情况,基本不存在外人作案的可能。

虽然跳楼行为可以基本认定为自杀,但服用河豚毒素却并不一定。

石踏一荣虽然选择了跳楼,道却因为清洁工的高空作业平台,而没有立刻摔死。

他真正的死因是因为河豚毒素。

也就是说,他虽然选择了跳楼,但却是被河豚毒给毒死了。

按照相关法律:一个人如果有实施计划性的自杀,那么不管在自杀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只要结果是死亡,就会判定为自杀。

而另一条法律则规定:公民在自杀的过程中被他人杀死,应该被认定为他杀。

所以,此案的关键在于:查清石踏一荣服下河豚毒素的行为,到底是自身行为还是他人驱使结果。

而这也就是界定,石踏一荣是自杀还是他杀的关键。

虽然现场没有外人出入的迹象。

但不同于跳楼,如果是下毒的话。

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不在现场就可以完成这项行为。

比如将河豚毒藏匿于某些物品中,送给石踏一荣,当他食用的时候就会毒发身亡。

其中还有一个问题:石踏一荣自己购买过河豚毒素。

自己买的毒药,出现在自己身上,自杀确实是个比较合理的解释。

但如果不是买来自杀的,那他买河豚毒是有别的原因,或者说他想用河豚毒杀人。

而要石踏一荣买来河豚毒是用来自杀或者是杀人的,首先就要弄明白石踏一荣摄入河豚毒素的途径。

以此确认他服下的河豚毒素,和他买的河豚毒素是不是同一个。

关于这一点,卷宗中有提到过。

现场只有死者石踏一荣右手的食指和拇指,检测出了毒物反应,除此之外,现场其他地方并没有检测到存在毒物反应的痕迹。

上杉信比划了一下,用食指和拇指这个动作话,石踏一荣应该是用这两根手指夹着河豚毒素,然后吞食了河豚毒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