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是警方已经写好的,印在口供专用纸上,让犯罪嫌疑人照抄的话。比如可以写成:本人承认口供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笔录材料上所有供述,本人没有表示异议的地方,警方可以以此作为相关案件证据,签字人:xxx。”
“啊?!”柳如烟叫了一声,“还这么麻烦啊!”
“你以为呢!”见她诧异的样子很好笑,我忍俊不禁,“如烟啊,所以说隔行如隔山,随着我们国家的法制不断健全,这些流程化的东西也同样如此,甚至每隔一段时间还会有微调。你不是警察阿姨,你怎么能知道呢?”
“好吧…”如烟没话了。
我又道,“不过,这次王洋来的时候,为了将拓跋宏的案子办成铁案,所以他并没有带那些已经印刷好的制式口供纸,而是让拓跋在每份材料的最后一页,直接写上类似的话,当然,这些话都是一样的。”
抽了口烟,我继续说,“我认为,王洋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隐患!也就是说,如果把这些文字材料和口供分开,那么,拓跋完全可以事后翻供,不认账!他可以说王洋当时给他看的不是这些材料,他认罪的内容和材料不符!所以,王洋采取直接让拓跋宏在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并且在空白处写下一段伏法的话!这个思路没问题,只不过王洋万万没想到,正是这句话,让拓跋钻了空子。”
说着,我的手伸进口袋开始摸烟,柳如烟见状,讨好地帮我拿出软中华,亲手点上,甚至还亲亲热热塞进我嘴里,笑眯眯道,“枫哥,您老人家就别卖关子了,快点说呗。”
“拓跋写的那句话我记得很清楚,因为这件案子的特殊性,而且后来我和任老爷子曾经多次讨论过,所以,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我都记忆犹新!”
“当时拓跋宏是这么写的:本人拓跋宏,对于本材料上反映的内容无有异议,本材料之充分可信度无需再次认定,可同意作为最后供词归档。”
我说完,柳如烟仔细想了想,说,“拓跋的话好奇怪啊,怎么还之乎者也了?‘本材料之充分可信度’?是不是他这个地方留手段了?”
我回答如烟,“刚开始听到的时候我也觉得怪,但如烟,你读完后,是不是仍然能够明白这句话所要表达的意思?那就是:拓跋认罪了,并且表示不用再次认定,同意以此次签字的材料作为案情证据了?”
“…好像是的。”柳如烟又默默念了两遍,说,“从字面上看,尽管有些拗口,但意思就是认罪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