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丁齐的天赋

凶案是在众目睽睽下发生的,被害人张某在逛商场,田琦从侧后方绕到他前面,朝他的小腿跺了一脚。被害人只骂了一句“你神经病吗?”随即就被田琦以凶器击倒。

凶器是田琦随手从附近的体育用品柜台中抄来的一根棒球棒,当时后面还有正在追赶并大声呼喊的售货员。看见田琦行凶的这一幕,售货员便吓得没有敢靠近。

田琦不止打了被害人一棒,被害人倒下后,他还用球棒反复敲砸其头部与身体,手段异常残忍,最后的场面也是惨不忍睹。就连赶来的商场保安都被吓傻了,觉得手脚发软。

根据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攻击时间大约持续了九十秒,被害人应已当场死亡。然后田琦扔掉球棒,用脚反复跺被害人的尸体,就像要踩平地上的什么东西。他跺了大概五十秒左右,全身几乎都跺遍了,然后才若无其事的转身离开,嘴里还在嘀咕着什么,被赶到现场的警察制伏并逮捕。

案件发生的过程非常短,警察来得其实也很快,这家商场内就有派出所设的治安值班室。警察是用电击棒将田琦击倒并制伏的,当时田琦手中已没有凶器,处于一种精神恍惚状态。

在审讯过程中,办案民警就发现了田琦的精神异常。在回答为什么要杀人时,田琦自称:“我看见那个家伙全身都不舒服,他不应该从这个世界里冒出来,我必须要把他打下去、踩平才行。”

这哪里是杀人啊,简直就像在游戏厅里玩打地鼠游戏。经过调查,田琦跟被害人张某也毫无关系,以前根本就不认识。

看到这里,丁齐做了几个深呼吸,暂时平复一下情绪。从专业的角度,他必须要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材料上介绍了嫌疑人从小到大的三个案例,没有介绍的情况不知还有多少,丁齐首先做出的判断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反社会型人格的特征,通常是指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无视法纪,不仅极端自私且冷酷无情。但在司法实践中,它通常并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说法,其实是一种误解。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鉴定人不仅要鉴定嫌疑人是否“有病”,更重要的是鉴定他做出危害行为时,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重点在于“事发时的状态”。

反社会人格,在医学角度可能是一种精神障碍,但当事人通常是具备行为辨识或控制能力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在司法上不能免责。至少在刺伤老师这个案子上,田琦目标明确、思维逻辑的内在关系清楚,情绪、动机、行为有高度的一致性。

田琦当年能逃脱刑事处罚,只是因为年纪尚不满十四岁。但是在他十六岁那年发生的第二个案子,进行了精神鉴定并得出了结论,再加上尚未年满十八岁,所以仍然逃脱了刑事处罚,只是接受了强制治疗。

后来他还能顺利出院,像正常人那样活动,看来父母是花了大代价的,包括治疗和诊断方面,也包括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赔偿方面。至于刚刚发生的这个案子,初步推断,有可能是精神分裂症狂躁发作,也有可能是妄想性障碍。

具体怎么回事,要拿到详细卷宗进行分析,并对嫌疑人进行实际问讯、测试后才能得出结论。须知这与刑事审讯中遵循的“无罪推定”的原则不同,精神病司法鉴定遵循的是“无病推定”,首先并不将嫌疑人看做精神病人。

这份简单的材料,是刘丰让丁齐提前熟悉情况用的。导师当然不会给他太难的案子,而且他只是三位鉴定专家中做陪衬的一位,这只是让他去积累资历。

嫌疑人有既往精神病史,案发时的行为又非常典型地符合精神病性特征,这个鉴定从专业角度看并不复杂,但丁齐合上卷宗后却深深叹了一口气,心情难免沉重。

理论上讲,鉴定人的职责就是鉴定嫌疑人在案发时的行为能力,还有案发后的受审能力与服刑能力等。他们并不是法官,只是给法庭提供专业鉴定材料,说明嫌疑人在特定时段的精神状态,不应带个人感情甚至是某些道德责任色彩,这是专业要求。

司法鉴定只是法庭证据之一,至于怎么采用这些证据,如何考虑社会影响、减少社会危害,从而做出最恰当的判断,那是法官的责任。但大多数时候的实际情况,法官就会直接采用鉴定结果进行判决,让鉴定人感受到他们不仅是在鉴定,同时也是在裁决。

虽然专业性要求鉴定者不能有个人感情色彩,但丁齐也是个活生生的人,他也有自己的世界观和个人情感。在他看来,如今的法庭引用鉴定结论时,主要都强调责任能力,在判决与执行实践中,却对另一项更重要的鉴定,也就是社会危害性鉴定的结果不太重视。

丁齐感到心情复杂的原因,也与田琦的父亲有关。此人名叫田相龙,材料中虽然没有介绍田相龙的具体背景,只提到了名字,丁齐也不认识他,但是早就听说过这个人。

刘丰特意提到的、丁齐所具备的特殊天赋,是他的一个秘密。在某种特殊的状态下,丁齐能进入别人的精神世界,宛若身临其境。

精神世界是什么样子?既是对现实的投射,又是内在的自我,特定精神活动状态下所呈现的景物,或支离破碎、或荒诞不经,似梦又非梦。

丁齐是在学习催眠术的过程中,发现和发掘了自己的这一天赋。当对方进入深度催眠的状态、他同时也处于极度专注的状态下,便能进入对方的精神世界。这并非毫无依据的幻觉,通过比照分析,他身临其境般所见到的那些景物,直接反应了对方当时的精神活动。

按导师刘丰的话来说,这就是一种客观现象,科学研究角度的客观。丁齐不仅能够重复这一现象,而且这一现象又有客观存在的依据,尽管表面上是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刘丰导师同时也说了,这也许并不是什么特异功能,至少不是很多人所认为的那种特异功能,可能是经过潜力发掘和锻炼所具备的超常能力。

假如真是这样,那么理论上正常人按特定的方式经过潜力发掘和锻炼,也应该能掌握同样的能力。至于能掌握到什么程度,那恐怕就要看天赋了,而丁齐在这一方面无疑极具天赋。就像博尔特百米能跑出九秒五八,但别人很难有这个成绩。

丁齐是在学习催眠术的过程中发现并发掘了这一天赋,而催眠首先是要让催眠对象进入潜意识状态。若用现代技术手段观测,是大脑皮层的活动受到抑制,只有特定区域兴奋。说到潜意识,很多人也许感到很神秘,其实它并不难理解。人在清醒的状态下、有意识活动的同时,就会伴随着大量的潜意识行为,比如呼吸,比如行走,比如骑车。

人可以有意识地进行主动呼吸,比如在紧张时特意做个深呼吸,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人会刻意去思考并控制自己该怎么呼吸。

行走则更为典型。人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脚步,想着怎么走、怎么跑。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可能一边走路一边想事情、看风景,不需要去注意自己究竟该怎么走路。视觉、体位感觉、运动神经、肌肉群在潜意识状态下自然就完成了这个反射过程。

比行走更有意思的是骑自行车。在学习骑车的过程中,需要时时刻刻保持注意和主动的意识控制,但是等学会了骑车并熟练掌握这一技能时,除非遇到意外状况,人不会也没必要去想该怎么骑车。

呼吸是天生的本能,行走能力是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具备的能力,而骑车则是相对复杂的、通过学习获得的技巧。所以说人的潜意识就像设定好的程序,这套程序有些部分是天生的,有些部分是通过学习掌握编写成的。

很多人感觉催眠术很神奇,觉得不可思议甚至难以相信,但其最基本的原理却并不复杂,就是让被催眠者进入潜意识状态,或者说暂时以潜意识代替意识。至于怎么实现这一目的,则是具体的催眠技巧与方法,因人而异。

丁齐在学习过程中掌握得非常好、非常快,并且有了独特的发现,导师刘丰从原理上也分析了这一现象的成因。

丁齐是一位优秀的心理咨询师,熟练掌握“共情”的技术。所谓共情,就是体验求助者的内心如同自己的内心,但又保持着清醒的判断和认知,知道那并不是自己的内心。

丁齐施术时足够专注,他本人也进入了一种清醒的自我催眠状态,过滤了自我情绪,无意识地运用了共情的技巧,从而“感觉”自己进入了对方的精神世界,如身临其境般观察到对方的精神活动。这几乎是所谓“共情”的最高境界。

一位优秀的心理医生,当然都应该掌握通过诱导、暗示、自由联想等手段,让患者进入放松、调整身心状态的技术,催眠术只是其中之一。而对于丁齐这样的心理咨询师来说,日常工作中是极少使用催眠术的,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催眠术经过舞台表演和各种影视作品的渲染,给普通人所留的印象过于夸张和离奇,催眠师简直成了耍神棍的,这难免会让求助者产生误会。在国内的现实情况下,这也可能会导致各种误解和纠纷,对心理咨询师本人不利,更别提施术不当的情况了。

而且催眠术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最有效、最方便的心理咨询手段,还有其他很多种更好的手段能够运用。

复杂的专业知识且不说,仅仅是时间控制一项,催眠在心理咨询中就是难以接受的。催眠师需要足够的耐心使人进入催眠状态,并进行细致谨慎的潜意识调节,并不能保证在短时间内就能成功,而心理咨询师却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会谈。

所以丁齐在自己的工作过程中,从未使用过自己的这一天赋。在心理健康中心,至少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也没有任何咨询师使用催眠技术,甚至院领导都特意给大家打过招呼。

在镜湖大学心理专业教学中,也从未设置催眠术这一课程,无论是本科生还研究生对此都不做要求。丁齐学习催眠术,是为了解和掌握这一心理专业领域的技能,是导师刘丰私下教他的。刘丰也只是小范围内教了少数学生而已,这不是教学任务,教是情份,不教是本份。

很多人是通过影视作品了解催眠术的,可能会有很多误解。其实人的潜意识有自我保护的本能,不会在催眠状态下受催眠师的操控,去做那些本不愿意的事情。比如刘丰导师就说过,不可能在催眠状态下去控制一个人去抢银行,除非这个人自己恰好正打算去抢银行。

但是催眠施术不当,确实会导致不良后果,所以催眠师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之一,就是给予的暗示性诱导必须是正面的、健康的。“除非这个人正打算去抢银行”就是个例子,催眠师是绝对不能给这一类暗示的。

关于催眠术导致的“不良后果”,刘丰也讲过一段让丁齐哭笑不得的往事,那是刘丰的亲身经历。有一次刘丰去老朋友家做客,朋友的孩子是个程序员,听说刘丰是传说中的“催眠大师”,非要缠着刘丰把自己给催眠了,好体验一番所谓的催眠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