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二章 办案(七)

朝阳警事 卓牧闲 3342 字 8个月前

“瞧你嘚瑟的!”

韩朝阳正准备再来两句,许宏亮走了过来,低声提醒道:“康所,朝阳明天估计没时间,他要去省厅参加立功受奖仪式。”

“啊!”康海根真不知道,不禁看向韩朝阳。

“好像是表彰717专案组,我又不是专案组成员,在案件侦破中没什么贡献,去不去无所谓。”韩朝阳暗想这是自己的案子,不能把别人拉下水自己却当甩手掌柜,见康海根欲言又止,接着道:“康所,我已经参加过好几次立功受奖仪式,不是没见过世面,等会儿给所里打个电话解释一下,不去应该没什么问题。”

明天有好多事!

比如通过食药局和工商局从侧面确认嫌疑人的情节严重之后,就要准备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材料,正式立案之后就要申请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就意味着要押嫌疑人去医院体检,体检完再把嫌疑人送到看守所。

好不容易办一个案子不可能只缴获一堆“黑广播”器材,这就意味着要准备材料申请依法冻结嫌疑人存在银行里的钱,拿到《协助冻结通知书》之后要去银行请银行方面协助冻结。

还要去机场、铁路和广播电台等单位走访询问,了解嫌疑人非法占用无线频率发射的信号有没有影响航空和铁路运输安全,有没有影响正常的广播。

总之,接下来有得忙,多一个人与少一个人是完全不一样的。

康海根权衡了一番,一脸歉意地说:“既然……既然去不去无所谓,那明天一早你先打电话问问刘所,或者先问问教导员。”

“应该没问题,就这么定。”

康海根点点头,想想又说道:“差点忘了一件更重要的事,朝阳,要不你和宏亮先把缴获的器材带回去,回去之后抓紧时间休息。我、海珠、晓斌和小康先去嫌疑人家,押嫌疑人一起去,去拿他交代的另外几个录有广告内容的u盘,再搜搜有没有其它线索,看看他有没有说谎。”

这件事是很重要,韩朝阳连忙道:“也好,路上开慢点。”

“那我们兵分两路,赶紧出发吧。”

……

把缴获的“黑广播”送到警务室,再回到理大教师宿舍已经是凌晨4点多。

韩朝阳很困却不敢睡觉,先把自己的两个手机全设上闹铃,然后翻出“工具书”,在餐厅兼客厅里研究申请留置盘问的文书该怎么写,法言法语应该怎么运用。

大部队没有直奔另外几个“黑广播”窝点,而是先去所里找办案队借照相机和摄像机。

这既是去捣毁窝点也是取证,同时也是押解嫌疑人指认现场,需要拍照需要摄像,白天可以用手机拍照,可以用执法记录仪拍摄,晚上光线不好,必须用专业的照相和摄像器材。

康所亲自带队,办案队不可能不借。

借到照相机和摄像机赶到第一小区,在大门口等了五六分钟,等无管局的人到了再一起押着毕迅昌去指认现场。

事实证明毕迅昌没说谎,当然,他也不可能撒这种搬石头砸自己脚的谎。

打开防盗门和屋里的灯一看,果然有一套广播设备,与下午在华府天地查获的一模一样!

许宏亮在警校时学的是侦查,负责拍照取证。苗海珠举着摄像机摄像,无管局的同志确认这套设备非法占用的无线频率,用专用仪器解调声音信号。两家一起取完证再组织队员们拆卸广播设备,全部运到停在楼下的车上再去第三个窝点。

一个窝点要一个多小时,四个窝点跑下来再加上路上的时间,一直搞到凌晨3点多才收队。

康所一点都不困,送走无管局的同志,站在警车边给参战的小伙子们散了一圈烟,看着装满非法广播器材的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皮卡,再回头看看刚被塞进警车的毕迅昌,笑道:“朝阳,海珠,这大半夜没白忙活,但别看战果不小,这只是刚刚开始,明天有得忙了,要不我们分一下工。”

“第一次正儿八经参与办案,就连续捣毁五个“黑广播”窝点,苗海珠更兴奋,急切地说:行,康所,您下命令吧!”

康海根走到路边,猛吸了一口烟,沉吟道:“我是这么考虑的,我们警力不足,资源有限。所里又那么忙,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向所里求援,只能把非法销售无线电器材的这条线放一边,等忙完眼前这些事再往上查,反正卖家跟毕迅昌这个买家也没什么联系,不用担心打草惊蛇。”

“没问题,我听您的。”韩朝阳点点头。

“明天,不,我看今晚是睡不成了。”康海根又吸了一口烟,接着道:“回去之后继续审讯,争取天亮前搞清嫌疑人到底非法牟利了多少钱。然后准备法律文书,明天一上班就去跑审批。”

韩朝阳下意识问:“准备哪方面的?”

“这就多了,考虑到案情比较特殊,分局以前真没怎么接触过,就现在掌握的情况和证据,申请刑拘不一定能批下来,所以要继续调查取证。就像海珠说的,情节严重到底怎么个严重,必须拿出具有说服力的东西。”康海根顿了顿,继续道:“这就涉及到一个期限问题,传唤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所以明天第一件要办的事就是申请对嫌疑人进行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和传唤、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三者很相近,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

但是,留置盘问与传唤、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留置盘问是公安民警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传唤尤其拘传则是公安民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