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四章 大宋的盗版与正版

与南宋同行 小样有型 1229 字 9个月前

张国安事先就知道,这个时空下,出版书籍就有了审察制度。

大宋1146年诏令:“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

这相当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

不过,大宋时代民间出版业的管制事实上并不很严密,所以当时“违法”出版的书籍层出不穷。

比如根本无法禁止了的“小报”生意,经常可见有小贩沿街叫卖。

比如大宋禁止贩卖地图,他们就改成旅游图卖。

好在大宋从没有搞过严打,也没有大量的“朝阳群众”,所以也就是说说罢了。

大宋在南宋时期,还没有因此而判过刑的案例。

另一个就是明文禁止一些书籍。

就是禁印议毁时政得失之书,禁印刑法敕令式诸书,禁印本朝史籍,禁印撰造的佛说和妖教之书,禁私印天文书籍,禁印士兵操练之书,禁印供科场剽窃用的“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

但是,也造成了一个弊端,大宋政府也明文反对盗版,但是又对盗版无可奈何。

比如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

这就说明该书原出版商已向官府提出申请禁止他人翻印其著作。

但是,大宋没有为版权立法,各地地方官员也没有认真执行,或许有零星出版商能够得到官府的保护,可这只是极个别的现象。

这个时空,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大量的复制与传播,使得印刷者或作者无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样管领自己的无形财产权,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要。

便捷的印刷技术与快速的流通途径同时也便利了书商盗印他人作品以牟利。早在唐代雕版印刷运用不久就出现了盗版现象。

如唐元稹曰:“白氏《长庆集》者,太原人白居易之所作。……而乐天《秦中吟》、《贺雨》、《讽谕》等篇,时人罕能知者。然而二十年间禁省观寺,邮侯墙壁之上无不书,王公妾妇、牛童马走之口无不道。……其甚者有至于盗窃名姓,苟求是售,杂乱间厕,无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