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连级:十七级——十九级;
副连级:十九级——二十级;
正排级:二十级——二十一级;
副排级:二十一级——二十二级;
新任军官:二十一级——二十三级。
二、关于部队军官的工资标准
1965年5月18日,国家发布《关于修订军队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对当年2月份制定而尚未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修订,并自当年6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标准为:
每人每月工资额:一、二、三级,404元;
四级,372元;
五级,342元;
六级,325元;
七级,307元;
八级,282元;
九级,257元;
十级,237元;
十一级,217元;
十二级,197元;
十三级,177元;
十四级,158元;
十五级,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