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英宗天顺二年,1458年,太监上奏:“永乐,宣德年间屡下西洋,收买黄金、珍珠、宝石诸物,今停止三十余年。府藏虚竭。”
宣德时工部尚书黄福亦曾说:“永乐间,虽营建北京,南讨交趾,北征沙漠,资用未尝乏。比国无大费,而岁用仅给。即不幸有水旱,征调将何以济?”
即便下西洋本身,有一定的赏赐诸国,以求朝贡的目的。但是当诸国前来朝贡时,顺带进行的贸易无疑是互惠互利的。
进行海禁,压制限止私人海贸,是为了将海贸官营化,收取其利,与汉代的盐铁官营一个性质。
宋元两朝海贸极为发达,但由于私人海商往往漏税、逃税,贸易量巨大的同时,国家获利甚少。
因此宋、元两朝都曾尝试过海禁,却因为政府控制力不强而作罢,直到明朝,才具备实施海禁的能力。
另外,元代的过度重商,也导致大片良田种植经济作物,限制了粮食最高产量。
元末人口不到9000万,就因为人口饱和而爆发大型农民起义,以至于灭亡。
因此,朱元璋深知商业的作用,更知道商业的害处。明代的抑商政策,包含许多保护商业的条文,绝非一味抑商,目的是将商业的额度控制在一个最恰当的范围之内。
为了从有限的商业份额中获取最大的利润,官营海贸是王朝初期较佳的选择,而海禁以防遏私人海贸,亦成为必备的辅助措施。
不过官营贸易也有其机械化、僵化的弊端。明代朝贡贸易一开始缺乏限制,对于上门贩货者来者不拒,到永乐朝后期,因为进入市场的蕃货过多,导致蕃货贬值,就是很好的例子。
且由于宣德之后,明朝的政府控制力不断下降,已经难以有组织有规划地大规模进行官营贸易,所以明政府已经开始考虑放开私人海贸的口子。
到了明武宗在位的正德朝,便放开了对于东南亚海贸的限制。正德四年,一艘暹罗船遭风飘到广东境内,按规定这艘船属于非朝贡的私船,不准进行贸易,但广东镇巡官却准许其贸易,征收其货物税以作军需之用。
礼部官员对此做法予以肯定,认为“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既非救书所招,又非旧例所载,不是朝贡船,不属市舶司的职权范围,应由镇巡及三司官兼管。
广东官员如此做法,明显是否定了“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的朝贡贸易原则,它标志着明初中国与东南亚贸易从此进入了私人海外贸易的新时期。
至于正德朝之后,仍然对西洋与日本进行海禁。
西洋人心怀叵测,难以揣度。
而日本当时处于战国时代,时局混乱,海盗海商往往混淆夹杂。
因此到了隆庆朝方才开月港彻底驰禁。
然而从明代的海贸来看,东南亚、南亚才是海贸收入的大头,西洋与日本是否驰禁,在当时并不重要。
古代的海贸,参与的商民可以分为三种,小商民,中等商民,有官方背景的巨商。
而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重农抑商的背景下,新产生的巨商也往往会寻求官方背景,他们有的被拒绝并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比如嘉靖朝的汪直、徐海、麻叶、陈东等人,有的则因为为朝廷做出一定贡献或其他的原因而得到许可,比如郑芝龙,但得到官方最高许可是非常困难的,绝大部分的巨商寻求的是与地方官僚势力勾结,官商互利。
海瑞的养孙海述祖,其父海中适凭借海瑞侄女婿,历任贵州乡试、兵部副使、湖广巡抚、兵部左侍郎等职的高官梁云龙及其家族的庇护,就成为了海南的海贸巨富。
到了海述祖一代更上一层楼,富可敌国,海述祖曾经将38名上其大船的走私商人杀死在海上,夺取其货物资财,然后谎报说狂风败舟,幸凭擎天柱,遇救得免。
海述祖是否是走私,实际上颇有争议,《觚剩续编》称濒海贾客三十八人,赁其舟载货,互市海外诸国,以述祖主之,并没有说是走私。
海述祖出海一事,时人皆知,或许是得到官方许可并纳税之后的正常出海。
且海述祖出海的位置,似正是琼州。若是如此,则明代后期允许商民合法出海的位置,非止漳州月港一处。
明代的海禁政策,一直为无力买舟出海的小商民留下了足够的生存空间。
即便是海禁最严格的永乐朝,小商民也可以选择参与官营贸易。
到了正德朝开放异国与明朝的私人贸易,小商民更是可以在外国船上门交易时,与其进行贸易。
而这种贸易形式容易管理,在洋人为大清管理海关用火轮船打击走私之前,一直是唐宋元明清各朝贸易收入绝大部分的来源。
但是中等商民在明朝生活似乎不如在大清。
明朝限制商民出海,后来隆庆开海,亦不过开月港,每年发放船引88引,后来增加到110引。
当然,110引船引实际上不少。按《乾隆十七年(1752年)三月一日阿里衮奏折》说:粤海一关,内河外海,口岸繁多,商舶番船,货物纷杂……海关税银,全赖洋船出入,历年多寡不一。大概每年内地商船出入海口者,约自二十余只至三十余只不等,外夷洋船,约自十余只至二十余只不等。
广州海关每年交税给清廷的船只,在乾隆十七年仅有20到30艘。
康熙曾经说过:以苏州船厂每年造船出海贸易多至千余艘,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二十六日,命出海船只不许多带口粮,于海坛截留出南洋船只。
并渝:“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康熙)逆料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