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纵横捭阖

喷神 浙东匹夫 4779 字 7个月前

看他引领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后的解释节奏。

看他通过刘教授、通过刘鲲,对国内确权性法条司法解释的影响,看着能为冯见雄所用的观点,出现在国w院的《对美人权状况调查白皮书》中。

这一系列的历史业绩,加上他在,让古勇将不得不承认:这人在斡旋各方资源,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解释方面,已经是国内第一人了。

至少,是没有实权,只靠嘴炮影响的人中的第一人。(那些靠政权和自身官职力量的不算在内。比如,要是拿国家发-改-委的主任来跟冯见雄比,就没意思了。)

……

“我可以考虑跟你合作。具体的正版化进程路线图、时间表,你可以先拿一个设想,咱探讨探讨。

只要达成共识,在这个时间表的进程中,哪怕n站目前有整改不完善的地方,而且你占我便宜多一些,我都可以暂时不用法律途径起诉。至于其他比我们的进程表慢的,咱可以共同或者分工起诉他们,把他们搞死。

但是,你要保证你给的时间表被切实执行。如果将来你的推动进度明显比你许诺的时间表慢了,你n站的整改也跟着拖拖拉拉,那就别怪我公事公办了——我最多给你半年的误差期间。”

古勇将在绸缪再三、斟酌辩夺后,终于吐露了这么一番决策。

他愿意跟冯见雄合作。

并且,在法律推进进程方面,以冯见雄为主导。

优酷也跟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步调,成为最先一批实现正版化的视频网站。

当然,这背后肯定也有古勇将的盘算。

他是cfo出身,运营管理网站,本来就不是他的特长。

他最大的特长,就是帮人融资。

优酷这些年来的成功,最主要的因素也在于人家巨亏之下还能融到源源不断的钱。

而要是全国各大视频网站都需要正版化的话,巨额的版权购买花费是肯定免不了的。到时候说不定一年就得给tvb这种老牌版权持有方每家数亿人民币的打包费用,把中古怀旧影视都买下来。tvb这样的老牌版权方还不止一家,而是有好几家,加起来一年就至少十几亿了。

每年的新剧、新电影,还得继续花钱买。

这样一番算下来,只要国家真的能把法律执行严格,确保“到时候还敢大面积盗的网站彻底打死、经营者坐牢”,那么,每年可用资金少于30亿人民币的网站,都可以直接关门倒闭了。

小型视频网站,会被彻底堵死,杀绝(这也是为什么历史上到2014年之后,b站也撑不住了,必须卖-身给腾云)。到时候视频行业才会进入少数几家寡头竞争的格局,让同行数量大大减少。

古勇将自问他可以做到“每年轻松拉到30亿以上人民币的投资”,可别人不一定有这个本事。所以,他是赚的,他可以活下来。

说不定土豆都会爆体而亡,不得不把尸首卖给他呢。(事实上后来土豆也确实爆体而亡了)

“既然古老板那么敞亮,肯把进程表的草拟权先交给我,我就不客气了。到时候,如果有什么意见,我会充分听取您的意见。”

冯见雄的回应,把古勇将从美滋滋的脑补中拉回现实。

两人又聊了一会儿,冯见雄把他其实早就拟定好的草稿,先拿了出来。

古勇将稍微扫视了一会儿,微微惊诧:“预计2013年全面实现国内视频网站内容的正版化?敦促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届时将一切‘哪怕没有贴片广告、也没有全站广告的网络视频,也定性为商业目的’?

嘶,这是要一刀切了?以后不管别人怎么回避,都算商业目的?只要出现,直接灭杀?”

“就是这个意思。”冯见雄端起咖啡,抿了一口,似乎他说的压根儿就不算个事儿。

古勇将还是不太敢相信:“那也就是说,只要我们迅猛砸钱,到两年半之后,国内就没人可以侵权放我们买断的内容了?我一告一个准?”

“正是,你没有看错。”冯见雄再次确认。

“这么说,他自己的钱也够烧到2013年了?不对,可能是虚张声势吧?国内目前某些网页游戏的黑钱,确实跟冯见雄有关系,但他能分润到那么多?这些产业也不可持久吧?他凭什么这么赌?”古勇将内心思忖着,盘算自己和冯见雄的融资能力。

就像下围棋的人,对着一片棋子,计算自己和敌人各自还剩几口“气”。

想清楚之后,古勇将笑着答应:“既然你这么有信心,这票咱就一起干了。我古某人说话算话,只要你整改符合进度、推进法律进程也符合进度,期间我可以跟你保持和平,平稳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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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句话,用人话翻译一下,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

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影视游戏音乐,不用给钱。但依然要申明“转载”,不能连署名权等“其他权利”都侵犯。(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

这条法条,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那就叫“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可以说,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

“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哪些呢?

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

“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引用部分原文)

“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

“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

“图书档案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

法条很长,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才往往会打“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或者“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且不得二次转载”等幌子。

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是不符合“合理使用”的。

但只要把“著作权法第22条”的一鳞半爪文字,在资源上那么一贴,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真的变成了“合理使用”,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

什么?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

哎呀真对不起!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就看了个开头。我还以为这部《火影忍者》,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哎呀呀太没节操了!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