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章 被我揍过,够你吹一辈子了

喷神 浙东匹夫 3504 字 7个月前

那是一种,一瞬间不知该何去何从的空虚。

很难用语言描述。

但是,如果有那种“肝氪一款网络游戏多年,最后豁然打通终极boss成就,大彻大悟觉得没意思了”人生经历的人,多半可以理解。

比如,要是某人花了几年在魔兽世界tbc年代做到了全球太阳井首down,鲜花掌声网络吹捧无数。但过了一年半后发现wlk又开了,曾经的成就和刷到的逼格就此没有炫耀价值了,说不定也会这么大彻大悟。

作为一个律师,一辈子能够干掉的最高级别对手,无非也就是苹果谷歌亚马逊这么几个货色,最多还有微软高通。

现在,跟着冯见雄划水,虞美琴提前实现了她“仗义执言”的人生巅峰成就,后面干啥呢?怎么眼前一片亮闪闪,晃瞎了眼都找不到下一个接任务的npc在哪里?

曾经沧海难为水,高处不胜寒呐。

没有人给虞美琴发任务了,后面要她自己找。

马和纱本来也很感动,激昂。不过,她的感动,并不是为自己,而是设身处地在为冯见雄骄傲:雄哥就是牛逼,是能够化不可能为可能的男人……呸呸呸,怎么这么不吉利,穆大叔的弗莱格怎么能乱立!

反正,她就是在为雄哥而骄傲,喜极而泣。

两个不明所以的妹子,怀着不同的情绪,用同样的泪光,稀里哗啦互相搓揉了一番。

草场门到莫愁湖并不远,冯见雄堵了四个红灯,还是在15分钟之内到了。

直到他把车停进车库,后座上的女生们还在那儿唧唧复唧唧地互相吐槽倾诉加八卦。

冯见雄很是贴心地选择了理解,并没有拔掉车钥匙,只是把一张正版的轻音乐cd放进车载音像,把音量调得舒缓,让妹子们可以充分释放,最终自己冷静下来。

他当然知道这年头听cd的人已经很少了,给豪车装车载cd完全是浪费。

但人生到了一定境界,不就是要浪费点儿别人不一样的地方么。

等虞美琴心态恢复得差不多了,冯见雄恰到好处把音量关掉,拉开后车门,很绅士地拉着虞美琴的手,扶她下车。还拍了拍妹子的肩膀:

“想靠口才行侠仗义,你才做了个开头而已呢。不要把官司当成全部,你矫正社会的影响潜力,远比法庭上这点效果大得多。跟着我一起想想看,怎么利用好这波官司,把苹果公司的商誉彻底黑出翔来吧。赢了官司,输了社会影响、还捞不到好处这种事儿,我冯某人是不会做的。”

被冯见雄这么循序渐进地一劝说,虞美琴顿时又燃起了新的目标斗志。

“说吧,你要我怎么干。”

“首先,咱的禁止发声禁令已经解除了。你立刻去安排下一期《奇葩说》的辩题,按照我说的来。把苹果公司‘损害人类自由意志’的原罪继续炒热。

我也会在博客上好好运作一番的。另外,我上次一直连载的《互联十五年》也要正式出版实体书了,我会在最后加一段料的。趁着这一波社会影响还没消褪,咱一口气把乔老贼整死——我说的是真死,让他直接气到肝脏爆裂而死。”

2010年6月8日。

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过大半年的奋战,神圣的一刻就要来到了。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应当认定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财产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诉求不成立。且原告对消费者的此类主张,及其后续的用户协议条款调整,均构成了对消费者全面形势财产所有权的妨害……

本庭裁定:原告方面主张的‘判定其有权限制被告使用搭载破解版ios系统的手机’之权利,于法无据。但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违反用户协议的行为,依法依约行使救济权利……”

“……被告方主张的、宣告原告用户协议中相关霸王条款无效的诉求,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公益诉讼之规定,故依法无据,也予以驳回。本案中的裁定仅限于个案有效……”

冗长的判决书,足足三四十页,五分钟念一页,大半个上午就过去了——这还是有很多附录依据没读的情况。

事实上,很多普通民事案件,如果辩论结束后不能马上判,都会选择定期宣判,到时候通知一下,直接把判决书一寄。基本上不会浪费大家的时间,再特地开一次庭,把人都召集来,然后只为读一个判决书。

适用“当庭宣判”的情形,往往是当天有实质性的法庭辩论内容与收获、足以影响立刻做出判决。

而今天这个马和纱跟苹果公司的案子,纯粹只是因为社会影响已经太大,所以明明没有“实质性”的双方辩论环节,还是得把人找齐读一遍。

当然,仅限于“实质性”。

“理论性”的辩论,还是存在的,因为省高院还得负责把收到的最高院解释回函精神,充分转达给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只不过传达完之后,双方代理人也没有反抗的机会,挨打站稳就行。

随着宣读的结束,旁听席上的轻微咔嚓声不绝于耳。

毕竟是大中午,法院方面还非常考虑环境的肃穆性,特地选了个两边都有大窗户、采光非常好的庭室来宣判。

图的就是让媒体朋友们给点面子,别镁光灯闪得稀里哗啦,搞得跟柯达剧院似的,破坏了法庭的神圣庄严。

“竟然被马和纱翻盘了!”

“判决之前说的那通《物权法》解释是个什么鬼!我怎么完全听不懂啊!”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四条有个屁的好解释啊?我看字面意思每个字都懂啊,每一句话连起来我也看得懂啊!为什么到了应用的时候,感觉就变成天书了呢?闹了半天就这么几条原则性的总纲性的东西,还能扯大半年?扯出那么多法益价值位阶?”

“太逆天了,居然真有人能挺着腰杆这么硬气,对苹果这样的国际巨头说‘老娘就是违约了,但老娘就是要一边放弃保修,一边坚持违到底’。太特么霸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