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世的网民,就算对法律不感兴趣的,多半也听说过国内一起著名的案,那就是“教子有方李单山”他们家的案子。
唱歌将军李单山的公子李天二因为玩弄了一个经常出入欢场的、介于灰色状态的女子,然后被逮进去,成功判了罪,还坐了牢。
凭良心说,李公子该不该坐牢?该,肯定该。
他玩过的女人不少,违背女性意志玩的也绝对有。
但可惜的是,那些被他残害过的真正无辜良家,都没法成功指控他,最后把他送进去的,却是一个不那么干净的。
当然,这并不是华夏司法界的一个困境,而是全世界所有法治国家几乎都这鸟样——容易判下来的罪,被奸对象几乎都是不那么良家的货色。比如在美国,大多数成功的指控原告都曾当过女支女。
究其原因,主要和现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罪的交叉质证发达程度有关。
杀死了人的案子,不管动机如何,只影响罪轻罪重(意外事件不算),即使没有杀人故意,依然要判三五年。
其余伤残人肢体、毁坏人财物的情况,也是类似。
但罪是最特殊的。
因为其实施的客观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和女人发生性关系本身,也能叫罪?如果这都叫罪,人类早就灭绝了。
所以在这个罪里,动机的重要性,比其他任何犯罪都高。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足以决定两次行为模式一模一样的客观行为,在最后判定罪与非罪时,云泥之别的处理结果。
现代司法为了不冤枉好人,不让女性有“借此碰瓷”的机会,就会允许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细细拷问受害人在被侵害时的心态。
比如“请问你当时真的抵抗了么?你是怎么抵抗的?”
“他摸你欧派的时候你是什么反应?目光是否迷离喘息是否加速?下体是否湿了?他继续摸到你的欧芒果的时候呢?又是什么反应?”
“是否有半推半就?是否有足以让我的当事人以为你‘口嫌体直’的性暗示?”
“他插入之后你是否继续抵抗了,还是就此放任、从抵抗变为和奸?”
这些例句,只是辩方律师侮辱性质证的最入门缩影。
为了防止卷面过于淫秽,本书就不赘述更多司法实战的技巧了。
一言以蔽之,这样的拷问,良家往往是很难抗住的。
一时不查说错了一两句,或者因为羞耻心而在回答时多犹豫了几下,就容易堕入辩方律师的圈套。
从而让法官相信“被害人其实当时多多少少也是想要的,并没有坚决抵抗”,从而让施暴者逍遥法外。
而当过女支女的,因为毫无羞耻之心,而且往往就是设局等人碰瓷钻的,对法律上如何认定“半推半就、口嫌体直”很熟悉,所以多半提前在啪啪的时候就排练好了该如何抵抗、并且为自己的每一次抵抗暗中留好证据。
同样道理,到面对辩方律师质证的时候,这些做过鸡的女子也能面不改色心不跳地说完准备好的台词。
于是,这个困扰了全球法治国家的困局就产生了。
而事涉男女关系的名誉权、隐私权官司,虽然没有案那么凶险,但质证时的拷问原理是一样的:
当马和纱在庭上口述她和冯见雄毫无不正当男女关系时,如果被告律师问她:
“你敢保证你对冯先生一点好感都没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