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仆出事死了,主家还需负责?”

他是不理解这个。

秦蔻一时卡壳。

……对了,他是杀手,是隶属于一个组织,一个主人的。

像他这样的死士,显然是不可能入朝廷的户籍的,但他的身份其实也很好界定,一定是类似是类似于部曲,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质。

古代社会……是等级分明的社会。

现代人其实是没办法很全面的理解“等级分明”四个字的残酷的。

举个例子来说。《唐律疏议》之中有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当时还有专门买卖奴婢的人市,人就像畜生一样拉来叫卖,张开嘴让买家看牙口。

经常有那种古代宅斗文啊什么的,有描写到某奴婢是“家生子”。家生子,用一个现代民法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孳息”,也就是:由自己原有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比方说你的房子出租出去获得的房租,再比如说你把你家的猪啊牛啊之类的畜产配种,生下的小猪小牛,也是属于你的天然孳息。

家生子,就是把奴婢配了之后生下的、依然只能依附于主家,身为主家私人财产的天然孳息。

……够恐怖吧?

至于主家殴打奴婢……说真的,这根本就不叫什么事儿……司马光所著《书仪》,卷四《居家杂仪》里就明明白白地写着:杖责为持家驭奴之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