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晚点给他发个消息。”
“嗯。”
——
恒悦科技和正阳医疗的侵权案在二月十七号开庭,那天刚好是元宵节,本次案件公开审理,姜予也去了庭审现场旁听。
开庭之后,司延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全程都十分从容镇定,而相比之下,就显得对方律师咄咄逼人。
原告方坚持主张恒悦科技欺诈违约,致使他们遭受巨额损失。
而司延则坚持与原告方签订《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的并非恒悦科技,而是梁永晖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开庭后,姜予一直都很专注,她还是第一次在庭审现场旁听,整个过程跌宕起伏,就像做过山车一样。
庭审一进进行了半个小时,在法庭调查阶段尤其激烈。
被告代理律师席上的司延问原告:“请问原告,在与恒悦科技商谈《实施许可专利》合同时,我的当事人法人代表周明清先生,是否出面与你们洽谈过此事?”
原告回道:“并没有,我们一直都是跟恒悦科技的梁永晖联系的,他是公司的副总,他的行为是代表恒悦科技的。并且我们的合同,还盖了恒悦科技的公章,这完全说明这就是恒悦科技的行为。”
司延道:“原告方一直坚持认为梁永晖的行为就是公司行为,但请原告注意,梁永晖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行为。”
原告律师道:“虽然梁永晖的行为不代表公司行为,但是我方当事人与被告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盖了公章,就应该是恒悦科技的公司行为。”
司延道:“原告方一直强调公章,但公章一直在我方法定代表人的手上,据他陈述,他并没有盖过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更是在梁永晖建议把专利授权给原告方使用时,明确拒绝了。所以,我方笃定,那一份盖了我方当事人公章的合同,不过是梁永晖偷盖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员工偷盖公章,是违法行为,相应的合同应被判定无效。既然是无效合同,那我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理由担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