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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顿了片刻,陆舟说出了自己的提议。

“除华国地区之外的全球市场,我愿意以两亿美元的价格,向贵方授予改性ds薄膜专利三年使用权以及代理权。”

“在三年期限,贵方对华国之外的全球市场,将享有实质上的独占专利授权,我将不再对第三方进行额外授权。作为交换,贵方对第三方进行二次授权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收益,需要分给我五成,并且同时承担与之对应的全部法律义务以及责任。”

原本在听到两亿美元的报价时,卡罗迪特心中还有些不以为然。

然而当听到陆舟说到后面时,他的眼中顿时闪过了一丝意外,或者说激动的神色。

原则上来讲,专利本身就具备排他性和垄断性,但在各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权解释,却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理论上,即便优美科拿出一个陆舟无法拒绝的天价将锂负极材料的专利买下,也不可能独占该产品二十年生产,肆意妄为地将其它公司排除在外。

因为除了《专利法》之外,各国均有各自的《反垄断法》的存在,对知识产权滥用情况进行了明确地界定。

简单的来讲,如果某项专利存在“不可替代性”,导致某公司在某地区的市场份额构成垄断事实,它就可能面临反垄断调查。

假如锂负极材料以压倒性的优势取代了石墨负极,在出现类似的锂负极材料之前,改性ds薄膜技术,毫无疑问将满足“不可替代性”这一要素。

针对这种类型的专利,诸如拒绝授权、价格歧视以及天价授权费,一切可能构成垄断要素的行为,都会触碰反垄断条例。

至于法律的界限在哪里,需要针对多方面因素进行个案研究,同时也需要一个优秀的律师团队配合企业高层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

这些骚操作,以陆舟目前的能力,肯定是玩不来的。

但优美科不一样。

这种跨国化工巨头,对于规则内的东西,比他熟悉的多。

即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它也必定会在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提高专利授权费用,扩带自己在负极材料市场中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