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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后世看官可能不太明白其中原理,类比一下,就相当于有些ihone消费者买了苹果的货之后,刷机弄掉了原版系统,苹果也就强硬地觉得你破解和刷机是为了用盗版,侵犯了苹果的合作软体友商权益,为了江湖地位和开发者信心,这种苗头必须打压。

而类比到个人电脑时代,这个事情其实还要天经地义一些——很多用过ac笔记型电脑的人应该都直到,在后世大约零几年的时候,国内很多买苹果电脑的消费者,因为不习惯ac os的界面和操作,所以特地把正版的苹果系统给格式化了,另外装个 x或者 7。

这种事情,其实比把ihone刷机破解还要天经地义,相当于是说我嫌ios不好用,我只买你的硬体,然后你的系统你白送我我都不要用,我宁可装个安卓。

当然智能手机时代这样的事情不多,主要是安卓在资源管理方面比ios确实没什么优势。

可是在个人电脑领域,s显然比ac os是有不少优势的,至少用户操作习惯就是一个大优势。

1992年底,s还没出现,所以即使有人刷机了苹果电脑,也不会去刷s作业系统,因此他们实际刷的s-dos60。

如果cu都是基于类x86架构的话,这事儿还真是可以操作的。当然苹果为了防止刷机,在找ad做cu架构的时候也是有微调的,可架不住某些s dos的魔改者也会跟着适配,让自己的魔改版dos系统可以装上苹果的硬体。

这事儿就完全合法了。

刷机这种事情,本来基于物权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你就是只能告卖的,不能告用的。而且即使是告卖的,你也只能告提供“ac os破解版”的开发者,告不了提供“把ac 0s刷机成dos系统”的开发者。

法理上来说,破解版属于破坏计算机资讯系统罪,而刷一个完全跟你没关系的系统,则是没侵犯到任何人,你管他就是你越权。

人家不想用你的系统,白送都不要,这是天赋的权利,你烂还不许人删?

乔布斯却太杠了,结果一下子踩到了坑里。

历史上么,2010年代那波苹果跟eff基金会的官司,好歹苹果公司在加州地方法院还是赢了一小波的。

一来也是当地法官没把事情拔高到那么高,想得那么深。二来也是加州的经济都是智慧财产权经济,所以加州特别注重智慧财产权保护。

那个案子最后是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才判苹果彻底败诉的。

然而现在的案情,跟历史上智能手机时代的案情不一样了,所以反诉方的理由变得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