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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现实当中,坑了对手却没坑消费者的情况,跟坑了消费者却没坑对手的情况,都是存在的。

具体到香积电、天鲲和苹果这个争端上,如果按照米娜熟悉的“中式只反不正当竞争、不反真·垄断”的思路来处断,天鲲和香积电其实是相对容易逃脱违法责任的,到时候只要承担违约责任好了。

违约可比违法轻得多。

理由也正如刚才米娜提到的:首先,摩托罗拉的cu,在市面上并没有垄断地位,英特尔就比它牛逼,市场占有率也更高。德州仪器都还没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其他还有好几家名义上有竞争力的同行。

而香积电在加工能力和工艺技术方面,也还略逊于日本人的nec、东芝,只是跟富士通并驾齐驱。

你要说香积电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产业链上下游延伸优势、不正当陷害苹果”,这是怎么都说不通的。

老子哪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你特么联邦法院瞎啊!

可是,换到“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得到的服务的价格、质量、功能多样性”这个鉴别角度,如果真的抓住天鲲、王安、香积电三家联手的证据,苹果是真有把握从顾骜身上撕咬下一大块肉来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后世在亚马逊上面,亚马逊又有b2c的电商业务,也有c2c的电商业务。

当时,杰夫·贝佐斯这个没节操的家伙,可没少干“看c2c的平台商家什么东西卖得火,我们自己的第一方自营也在不抄袭不侵犯知识产权、只打擦边球的情况下,做山寨品去卖”的事儿。而且作为亚马逊的平台方,人家手握搜索结果排序权和广告分配权,想让亲儿子抢干儿子的生意还不是分分钟。

这种事情,在美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里,就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相当于你又做平台又做自营,同时运动员和裁判。你刻意压制了消费者想得到的东西的选择面,导致设计单一化,等等(主要是亚马逊还利用了自己作为平台方抓取的数据,来分析什么火什么不火,相当于把试错成本摊给别人,它自己只跟风最火的摘)……

具体法理能写出几百页来,这里就不赘述了。反正这就是真实案例,记住这种事儿在美国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就行。

有兴趣的自己去英文网站查相关判决理由,都是很有名的案子。

还听不懂的,用中国人容易理解的套一下,那就相当于天猫自营要是也抓取流行数据、擦边球自产自营抢第三方淘宝店家爆款生意,那按照美国法律肯定也不行。(当然天猫是中国的,肯定不能按美国法律)

而苹果公司只要能证明,香积电跟另外两家企业有串通,因为顾骜都是大股东,所以“导致了美国的设计师们无法第一时间用到加装了可以鼠标绘图的hotosho设计电脑”,侵害了美国广大商务白领的选择权、也切实限制了他们他们购买电脑的功能,造成了他们的不便。

那这事儿顾骜就要承担严惩了,不再只是违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