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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要是一条荷兰公司的商船,在华夏领海内沉没了,如果沉船时间不足200年,那就不算古代文物,而是“近代灾害灭失”,如果这种船重新捞起来,荷兰方面是有权要求追回的,不能因为它沉在华夏领海,就说这东西归华夏。

道理上这样也是说得通就,就好比你人还活着,不能说你到别人家做客丢了个东西,那东西就归房主了。

而200年这个年限也不是固定的,有特殊情况的话,国际海事纠纷仲裁庭还会给予宽限。

比如如果当初拥有这艘船的主体本身,都还存续着,而不是由其所在国家出面追讨的话,那么他就可以要求更高的追溯保护年限。

说人话,就是比如这条船是一家几百年前某个公司的船,而那家公司都活了超过200年还在一直活到当代,那它出面追索的效力,就要比一般的所在国追索更强。(如果那家公司已经不在了,只是公司当年注册地的国家来追索,追溯力度就比“苦主”公司还亲自活着要弱很多)

但具体到顾鲲这个案子,情况就更复杂了。

因为顾鲲是在公海上捞到的,而为了后续钓菲律宾人的鱼,顾鲲还没有吧太多坐标方面的信息提前公示出来,只是作为证据呈交给了仲裁庭。

所以西班牙方面就误以为有希望打一打保护期的主意——本国船在另一国领海内沉了,是至少保护200年,而如果是在公海上沉的,保护期还要延长,至少是300年。

西班牙方面至今也缺乏相关的档案资料,没有明确知道顾鲲捞到的具体是哪一年沉的,又要赌顾鲲捞不到足够的航海日志和其他证明船只沉没年代的证据,一来二去也就多了几次精彩而注定没有结果的抗争。

这种戏剧性的情况,如果是在法庭审判上,那是注定不会出现的,只有港片律政剧的哗众取宠编剧才敢这么写——

因为法庭审判周期是很长很严密的,要防止原被告双方搞证据突袭,所以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庭前交换,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没开庭之前,就已经知道对方要提交哪些证据了。

但国际仲裁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为仲裁具有终局性,不是“两审终审制”或者某些国家的“三审终审制”,也就不用担心“其中一方为了把决定性证据捂着,留到二审或其他决定性时刻再突然拿出来,不给对方翻盘机会”的问题,所以国际仲裁的证据是可以随时提交和交换的。

这就让仲裁的过程,非常上镜。

很适合给新闻媒体一波三折地供稿,甚至能够跟那些瞎编乱造的律政剧一样戏剧化精彩。

“草!我们都中了那个狡猾的华夏人的计了!他根本是故意半遮半掩假装年代证据不足、引诱我们来申请仲裁、让我们丢脸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