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似乎很了解远征公司的事情,听到冷凌的话,似笑非笑道:“的确,不过据我所知,这个李青似乎是你们公司的艺人吧?”
穆桂英一听,神情便有些尴尬:“的确是我们公司的艺人,不过法律也没规定不允许艺人不许给其他歌手写歌吧,这个是艺人的自由,我们公司对这一点,看待的还是很仁厚的。”
赵刚一听,心底便忍不住嗤笑起来。
远征公司与李青的事情,只要稍微关注业内动态,基本上都当做是笑话来听的。
不过严格说起来,当下国内各大娱乐传媒公司,对旗下的艺人,也确实没有相关方面的合同约束。
很多公司在合同上,对艺人大多都是商演等方面上的约束,对个人创作的歌曲、剧本等文学元素形式的作品,并没有太多的插手。
这也是导致远征公司放跑了李青这样一条大龙而束手无策的根本原因。
经历了远征与李青的这件事之后,恐怕各大公司对旗下艺人的合同里会添加上这么一条:
在未经过甲方公司同意之下,乙方艺人不得擅自为其他公司进行版权创作,否则视为违约。
事实上,类似的情况,直到二十一世纪以后才逐渐被视为明令禁止的条约,甚至有丧心病狂的公司在合同里,为创作人进行了笔名、真实姓名的合约绑定。
不过随后,国家法律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条文固定,正式说明:无论创作人本身是否同意,任何绑定身份证姓名为理由的合约,在法律上皆视为无效合约。
当然了,法律虽然确实出台了这么一项规定,但对于丧心病狂的资本方来说,法律的漏洞实在太多太多,稍微动动脑子,就想出了一条——优先权。
这也是不久前,穆桂英让李青重新签约的新的a级合同里,郑重说明的一条:乙方艺人原创的任何作品,应优先请甲方公司过目。
在甲方公司允许并同意的情况下,乙方艺人的原创作品,方能流入第三方市场。
当时李青看到这一条,直接就把合约甩了出去,返身便夺门而出。
大家都不是傻子,十年合约绑定就已经够霸道的了,竟然还加上这么一条优先权,这是把艺人的所有出路都彻底堵死了。